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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约取得的赔偿金需要缴增值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5:09

问:A和B签定结构购销合同,A为买方,B为卖方;合同约好,A向B收购一批电子产品,协议跨度约5年,详细订单由A公司根据需求分批向B宣布,且B所需首要原资料需向A相关企业C收购;现结构合约实行到第三年,A因商场要素,停止合约;但B根据A最近宣布下的订单,现已做好产制品约2200万元;并根据订单收购原资料1500万元;通过屡次洽谈,终究A.B.C达到以下协议;
1.原结构协议免除;
2.A向B补偿2000万元;
3.A以500万元价格购买B做好的产制品(价值2200万元),B向A开具5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A连同上一条款中的2000万元,开具2500万元银行支票给B;
4.B由于订单预备的1500万元原资料,由B作废处理;
5.B欠原资料供货商C(A相关企业)的1200万元货款不需付出;此条款由A担保履行;
问题1、1500万元原资料作废,增值税进项税金是否需求转出?其根据是什么
2、A向B补偿的2000万元,是否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需求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金?其根据是什么?
3、B不需付出C的原资料款是否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需求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金?其根据是什么?
我的观念:
1、1500万元原资料作废,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无根据(不太靠得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非正常丢掉”)但不转出,觉得不太合理,且危险较大,究竟这1500万元原资料没有用于出产经营,增值税链条已断;
2、A向B补偿的2000万元,应该归于增值税价外费用领域中的补偿金;这2000万元,是关于B现已实行合同出产出产制品而A撤销订单取得补偿,而且2200万元的产品以500万价格出售,出售行为现已建立,2000万元归于出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一起,假如这样的情况下2000万元不构成价外费用,一切的企业都可以采纳相似方法来躲避增值税税金;
3、B不需C付出的原资料收购款是否构成价外费用,我觉得很难判别;原因:尽管A和C归于相关公司,协议上也有约好,不需付出的1200万元原资料款由A担保履行;(假如C跟B收取1200万,那么,A要给B1200万元);可是要将这1200万元作为价外费用,那么这个“价”安在?这部分“价”所依托的出售是什么?别的这又牵扯到第一个问题,假如这批资料进项税金已转出,那么此刻是不是不存在要对这部分补偿款征增值税的问题?同理,假如第一种情况下,进项税金未转出(进项税金转出找不到法律根据),这部分补偿金又不计提销项税金,是不是有问题?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则,非正常丢掉的购进货品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非正常丢掉,是指因办理不善形成被盗、丢掉、腐烂蜕变的丢掉。
因而,因购销结构协议免除,B公司购进的原资料作废,不归于因办理不善形成被盗、丢掉、腐烂蜕变的非正常丢掉,无需做进项税转出。
2、《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则,出售额为纳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
所称价外费用,包含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补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问题所述,购买方因商场要素免除结构协议,购买方A向销货方B付出补偿金,但销货方又贱价向购买方出售免除协议的货品。因而,销货方应按出售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2500万元,计缴增值税。
3、B欠原资料供货商C货款不需付出,不归于出售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因而,应收货款无法回收的,无须冲减销项税额,未付出的敷衍货款,无须做进项税转出,但不包含返利和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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