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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欠条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9:46

   安徽来沪作业的谢邦伦持欠条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单位付出出差补助费。而单位却以本案未经劳作裁定且已过裁定时效为由,回绝付出。11月3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依据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的规则,一审判定单位付出谢邦伦出差补助款 19,953.90元及利息。
来自安徽的谢邦伦于2004年6月至上海海立特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从事制冷设备的售后服务作业,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2005 年3月1日,海立公司出具《欠条》,清晰欠付谢帮伦2004年度出差补助款人民币23,483.90元,并许诺在2005年第二季度还清。但直到2006 年4月6日,公司仅付出谢邦伦出差补助款3530元。谢邦伦遂于10月诉至法院,要求海立公司付出出差补助款19,953.90元并付出利息。而海立公司则辩称谢邦伦未提起过劳作裁定,法院不该受理;且本案已过裁定时效,谢邦伦已丧失了胜诉权。不同意原告之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薪酬及奖金、补助等劳作报酬应当以钱银方法按月付出给劳作者自己,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许无故拖欠劳作者的劳作报酬。海立公司欠付谢邦伦出差补助款并出具欠条,两边的债权债务已由欠条作了清晰的约好,民事权利义务亦不需再作确定,故本案不需先行裁定,亦不受裁定时效的束缚。海立公司理应当即付出欠付的出差补助款并付出相应利息。遂判定:海立公司付出谢邦伦出差补助款19,953.90元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借款利率付出自2005年7月1日起至实践付出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析法]
依据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三条的规则“劳作者以用人单位的薪酬欠条为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诉讼请求不触及劳作联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作报酬争议,依照一般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争议两边现已以欠条方法清晰了争议金额,故本案虽为劳作争议案子,但在申述前并不需要通过劳作争议裁定的前置程序,劳作者能够直接向法院提申述讼,诉讼时效也和一般的债务纠纷相同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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