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07:13
案情:
2007年5月1日14时许,汪某无证驾驭无牌中型自卸卡车在弋阳县某公司金矿矿区内堆料场邻近预备拉矿石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状况,致使撞倒车后另一卡车司机张某,形成张某当场逝世的事端。经弋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派员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确定汪某在本次事端中负悉数职责。
不合: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汪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是,被告人汪某构成差错致人逝世罪。理由是:汪某是在矿区内堆料场倒车撞死司机的,该矿区内不是公共交通的处理规模。所以汪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能构成差错致人逝世罪。
第二种定见是,被告人汪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该矿区内归于公共交通处理规模。被告人汪某的行为违背了交通处理法规,行为成果是导致被害人逝世,契合交通肇事罪的法令特征,故应确定被告人汪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分析: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1、汪某的行为契合差错致人逝世罪的构成要件。差错致人逝世罪是指差错致使别人逝世的行为。差错致人逝世罪在客观上有必要是差错,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或许形成别人逝世的损害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许现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致使发作别人逝世的损害成果;客观上有必要施行了致人逝世的行为,而且现已形成逝世的成果;行为与逝世成果之间有必要存在因果联系。本案中,被告人汪某应当预见到矿区内或许有人员收支,倒车时有调查的责任。汪某在矿区堆料场邻近倒车时,由于调查不全面、不细心等原因,形成撞死张某的严重成果,差错是显着的,是疏忽大意的差错;客观方面表现为汪某的行为与逝世成果之间存在必定的因果联系。
2、差错致人逝世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虽存在法条竞合联系,但本案中汪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构成差错致人逝世罪。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规则,在实施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内发作严重交通事端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说的有关规则处理。在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许致使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遭受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别离按照严重职责事端罪、严重劳作安全事端罪、差错致人逝世(重伤)罪规则科罪处分。
本案的焦点是,汪某驾驭自卸卡车致人逝世的行为地址是否在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内。在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内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端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在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处理规模内的交通运输一旦发作严重事端,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公民的生命产业遭受严重损失。公共交通处理规模的路途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检验确定的城间、城乡下、乡下能行进轿车的公共路途。公共交通处理规模外的路途是指厂矿企业等单位自建的不供社会车辆通行的专门路途,用于田间耕耘、供农机具行走的机耕路等路途。
本案中,作为出产场所内的矿区,并非是具有“公共、供车辆、行人通行”特征的当地,因而,也就不归于公共交通法规调整,即在公共交通处理规模外。汪某是在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作业活动致人逝世的,故应构成差错致人逝世罪。(江西省弋阳县公民法院:周军 严长龙 )
2007年5月1日14时许,汪某无证驾驭无牌中型自卸卡车在弋阳县某公司金矿矿区内堆料场邻近预备拉矿石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状况,致使撞倒车后另一卡车司机张某,形成张某当场逝世的事端。经弋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派员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确定汪某在本次事端中负悉数职责。
不合: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汪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是,被告人汪某构成差错致人逝世罪。理由是:汪某是在矿区内堆料场倒车撞死司机的,该矿区内不是公共交通的处理规模。所以汪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能构成差错致人逝世罪。
第二种定见是,被告人汪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该矿区内归于公共交通处理规模。被告人汪某的行为违背了交通处理法规,行为成果是导致被害人逝世,契合交通肇事罪的法令特征,故应确定被告人汪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分析: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1、汪某的行为契合差错致人逝世罪的构成要件。差错致人逝世罪是指差错致使别人逝世的行为。差错致人逝世罪在客观上有必要是差错,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或许形成别人逝世的损害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许现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致使发作别人逝世的损害成果;客观上有必要施行了致人逝世的行为,而且现已形成逝世的成果;行为与逝世成果之间有必要存在因果联系。本案中,被告人汪某应当预见到矿区内或许有人员收支,倒车时有调查的责任。汪某在矿区堆料场邻近倒车时,由于调查不全面、不细心等原因,形成撞死张某的严重成果,差错是显着的,是疏忽大意的差错;客观方面表现为汪某的行为与逝世成果之间存在必定的因果联系。
2、差错致人逝世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虽存在法条竞合联系,但本案中汪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构成差错致人逝世罪。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规则,在实施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内发作严重交通事端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说的有关规则处理。在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许致使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遭受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别离按照严重职责事端罪、严重劳作安全事端罪、差错致人逝世(重伤)罪规则科罪处分。
本案的焦点是,汪某驾驭自卸卡车致人逝世的行为地址是否在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内。在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内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端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在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处理规模内的交通运输一旦发作严重事端,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公民的生命产业遭受严重损失。公共交通处理规模的路途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检验确定的城间、城乡下、乡下能行进轿车的公共路途。公共交通处理规模外的路途是指厂矿企业等单位自建的不供社会车辆通行的专门路途,用于田间耕耘、供农机具行走的机耕路等路途。
本案中,作为出产场所内的矿区,并非是具有“公共、供车辆、行人通行”特征的当地,因而,也就不归于公共交通法规调整,即在公共交通处理规模外。汪某是在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作业活动致人逝世的,故应构成差错致人逝世罪。(江西省弋阳县公民法院:周军 严长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