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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十大法律实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9:01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新《公司法》对公司清算方面所作的修正或调整,就律师在公司清算事务中常常遇到的问题,比如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款人享有的与公司闭幕和清算相关的权力;清算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表决程序;闭幕与清算的联系;人民法院在清算中的位置和效果等等,进行了剖析和讨论。有些问题需求律师在实践中加以留意,而有些问题需求法令往后进一步完善。
长期以来,有关公司清算存在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公司股东、公司债款人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一大难题。这不只由于公司清算直接联系到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款人的利益,并且由于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商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清算对正常商场经济秩序的树立具有重要影响。公司法对公司清算作了较大调整或修正。这些调整或修正一方面为往后公司清算供给了法令依据和保证,另一方面仍有些问题需求清晰和处理。为此,有必要对怎么适用新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的规则进行研究。本文拟从律师实务的视点进行讨论,以期对律师作业有所协助。
1. 关于公司清算与公司闭幕的联系问题
公司闭幕与公司清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两种不同的法令程序。一般来说,公司闭幕是公司清算的条件,公司清算是公司闭幕的一种连续和成果。
公司清算是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公司闭幕在大都情况下是公司或其股东的一种自发或自愿行为,如经营期限到期、抉择闭幕、公司兼并与分立等。但有时公司闭幕也是一种因外界行为的发作或法令强制性要求而发作的被逼行为,如公司被吊销执照、责令封闭或被吊销以及法院的判定或裁决等等。
依据公司法的规则,公司闭幕后应当进行清算,但并不是一切的闭幕都应当进行清算。如,公司因兼并或分立需求闭幕时,由于原公司的债款和债款将由新公司享有和承当,从而使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款人的利益有法令上的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并不必定清算,公司法也没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进行清算。
2. 关于公司股东恳求人民法院闭幕公司的相关问题
公司法第183条赋予了公司股东恳求人民法院闭幕公司的权力。该条规则:“公司经营管理发作严重困难,持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经过其他途径不能处理的,持有公司悉数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闭幕公司。”可是股东怎么行使这一权力以及法令怎么保证公司股东这一权力的完成却存在必定问题。
榜首,公司经营管理发作严重困难与股东利益遭到重大损失并没有清晰的规范,实际中也不行能有这样的规范,由于在不同的工作经理人面前,经营管理是否困难以及股东是否将遭受重大损失的规范或观点或许不一样。正由于如此,公司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简直没有办法证明上述问题是否存在。
第二,公司股东提出闭幕公司的条件条件之一还有必要是在发作上述问题后经过其他途径无法处理,但公司法并没有清晰界定什么是其他途径。其他途径是法令救助途径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手段,比如资产重组、延聘其他专业人士经营管理是否归于其他途径?因而,公司股东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将无法证明是否现已采用了一切的其他途径且不能扭转局面。那么,法院立案的规范是什么?
第三,公司法还规则,公司股东恳求法院闭幕公司时,还有必要得到公司悉数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经过。首要,该规则或许没有相等维护持有公司10%以下表决权的小股东,由于除非联合其他股东,该小股东是不行能直接享有这一权力的。其次,这条规则或许与公司法第38条的规则存在抵触。第38条规则公司闭幕的决定权归属公司股东会而非少量或单个股东。这一抵触的存在或许导致法院不受理此案或受理案子存在问题。为防止这一问题,律师在起草公司章程或署理诉讼时,应当充沛考虑到二者之间的联系,并采纳办法防止施行过程中或许发作的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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