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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转让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4:57

王凤英诉岑春林等18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及解析
原告王凤英,女,1955年11月19日出世,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员工,居处慈溪市鸣鹤镇上礼房村。
被告岑春林,男,1960年7月13日出世,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法定代表人,居处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水利局集资楼第3排4楼。
被告林渭金,男,1947年8月出世,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员工,居处慈溪市掌起镇东二村。
被告郑信娟,女,1958年10月25日出世,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员工,居处慈溪市观乡镇兴观路25号楼203室。
被告陶亚萍,女,1962年6月20日出世,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员工,居处慈溪市观乡镇上横街27号。
被告毛建定,男,1962年1月20日出世,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员工,居处慈溪市观乡镇堰头村。
被告沈建山,男,1955年12月出世,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员工,居处慈溪市浒山镇金山村上叶家。
被告韩自强,男,1951年4月20日出世,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员工,居处慈溪市鸣鹤镇宓家埭中街。
被告楼惠儿,女,1956年1月21日出世,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员工,居处慈溪市浒山镇城东新村22号楼504室。
被告王明芳,男,1960年2月28日出世,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员工,居处慈溪市观乡镇五里村。
被告邱青伟,男,1949年3月11日出世,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员工,居处慈溪市鸣鹤镇宓家埭三九房村。
被告毛学孟,男,50岁,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员工,居处慈溪市观乡镇堰头村。
被告毛富足,男,1958年3月出世,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员工,居处慈溪市观乡镇前蒋村。
被告方碗仙,女,1960年5月31日出世,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员工,居处慈溪市观乡镇堰头村。
被告徐建儿,女,1963年出世,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员工,居处慈溪市观乡镇堰头村。
被告解礼万,男,1956年7月13日出世,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员工,居处慈溪市鸣鹤镇解家村。
被告施国民,男,1957年出世,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员工,居处慈溪市鸣鹤镇西埠头村。
被告宓邦达,男,1951年5月26日出世,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员工,居处慈溪市鸣鹤镇上礼房村。
被告岑权林,男,1954年10月27日出世,汉族,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员工,居处慈溪市观乡镇堰头村。
1、原告诉称:原告与18名被告系慈溪市石湫头砖瓦厂(以下简称砖瓦厂)股东。砖瓦厂系原地方国营慈溪砖瓦厂的转制企业,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由包含原、被告在内的21位股东出资建立。被告岑春林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实行董事兼厂长。1999年12月15日,被告岑春林以实行董事名义告诉举行整体股东大会。同月17日,股东大会按期举行,会上,达成了将岑春林等18位被告的股权转让给原告王凤英的两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好,岑春林等18位被告将自己在砖瓦厂股权悉数转让给原告,转让费为每10000元股本金付出1000元转让金,18位股东的转让股本金为131万元,转让金13.1万元,算计转让费为144.1万元。两边一起约好原告应在2000年1月15日前将股权转让款付出给18位被告,18位被告不得翻悔,不然各自应补偿两边经济损失。签约后,原告即筹借资金144.1万元,经向工商及验资部分咨询,并按咨询意见于1999年12月22日将144.1万元打入砖瓦厂帐户,供验资及出让股东收取。同月24日,被告毛学孟、楼惠儿、王明芳、邱青伟、韩自强5位股东按照转让协议约好,从原告打入砖瓦厂帐户的144.1万元金钱中获得46.2万元转让款。同月25日,被告岑春林开端阻挠出让股东收取转让款,并将出纳被告楼惠儿保管的法定代表人章(银行预留印鉴)收起,由其自己把握。同月29日后,被告毛富足、方碗仙等众股东持续要求收取转让款,出纳开具了盖有砖瓦厂财政专用章的现金支票。因被告岑春林把握了法定代表人的预留印鉴不赞同付出,而不能实现。2000年1月15日,原告因被告沈建山要求,另行筹借11万元转让款付出给被告沈建山。原告及部分被告屡次敦促被告岑春林应恪守股权转让协议,及时处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赞同支取转让款,但被告岑春林不置答理。为保护原告及大部分出让股东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月18日起,开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改变登记手续。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为被告岑春林的法定代表人资历没有革除,应由被告岑春林出头处理,致使恳求改变手续不能进行。因为原告的获益权无法行使,已形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以为,原告与18位被告的股权转让协议,经整体股东会讨论通过,并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字承认,应具有法令约束力。且原告已实行了该转让协议中的责任,被告岑春林违背约好,收缴银行预留印鉴,阻挠出让股东获得股权转让款,又回绝处理工商登记手续,其行为已严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岑春林的行为既表现为其作为一名出让股东的签约后的违约性质,一起又表现为其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这一职权对原告权益进行损害的侵权性质。被告林渭金、郑信娟、陶亚萍、毛建定等4名股东也清晰表明反悔,属违约行为。被告沈建山、韩自强、楼惠儿、王明芳、邱青伟、毛学孟、毛富足、方碗仙、徐建儿、解礼万、施国民、宓邦达、岑权林等13名股东,本就赞同转让,无违约行为,但因为本案系必要一起诉讼,故同时列为被告。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则,恳求判令:一、依法承认原告与岑春林等18名被告于1999年12月17日签定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有用;二、判令被告持续实行股权转让协议;三、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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