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保证金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3:03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某于2004年4月12日冒用四川省皮革工业总公司美丰工贸分公司的名义(四川省皮革工业总公司于2001年3月8日曾宣布“关于中止四川省皮革工业总公司美丰工贸分公司运营事务的告诉”),以该公司在2004年至2005年要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主办成都名优产品展销会,需招聘仓库保管员为名,运用假造的“四川省皮革工业总公司美丰工贸分公司财政专用章”,并将“财政专用章”的字样隐秘后假充公章。与许某某签定了聘书协议,并按协议规则,被告人胡正乐收取了许某某10 000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并采纳了相同手法,别离与熊某某、徐某某签定了聘书协议,收取了他们的“保证金”各10000元人民币。
二、审判要旨
公诉机关以合同欺诈罪申述后,法院以为本案的被告人在欺诈行为中与三位受害者别离签定聘任协议,收取其保证金,之后拒不交还,而且至始就不存在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主办成都名优产品展销会一事,其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的办法骗得别人资产的行为构成欺诈罪,应当以欺诈罪科罪处分。
三、剖析
跟着商场经济发展,各种欺诈行为层出不穷,其间运用劳作合同收取保证金的办法的欺诈行为更是首要表现方式之一,因而笔者就以上述事例,并结合案子争议焦点——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的差异,从合同的界定,合同欺诈罪的客观行为上着手,对合同欺诈罪与相关违法进行一个扼要剖析。
(一)合同欺诈罪概念与特征
依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则,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真象等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由此可知,合同欺诈罪的首要特征是:1、合同欺诈违法即打乱了商场经济次序,又侵略了别人的产业一切权,所以,它损害的客体为杂乱客体。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定或履合同过程中,虚拟现实,隐满真象,骗得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这儿虚拟现实是指行为人假造底子不存在的现实,骗得对方当事人的信赖;隐秘本相指行为人成心向对方当事人隐秘客观存在的现实,以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刑法第224 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合同欺诈罪的行为人一般选用的欺诈手法归纳为如下几种:(1)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的;(2)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5)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当然,不管行为人采纳上述何种欺诈手法,只有当其欺诈资产的数额较大时,才构成违法。3、本罪的违法主体既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单位。4、本罪的片面方面为成心,且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这种成心能够发生于签定合同之时,也能够发生于实行合同过程中。
(二)关于本案中合同欺诈罪相关问题的剖析
合同欺诈罪与其他一切欺诈罪相同,都是选用欺诈办法、别人上当受骗后“自愿”交出资产。《刑法》第265对欺诈罪做了规则,相对于《刑法》224条规则的合同欺诈罪及《刑法》192至200条规则的借款欺诈罪、信用卡欺诈罪、收据欺诈罪等各种金融欺诈罪而言,欺诈罪归于一般性违法规则,依据《刑法》规则,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司资产的行为。欺诈罪同这些特别欺诈罪的差异首要在于欺诈的目标、手法以及客体有所不同。与合同欺诈罪相比较而言,从客体上,都包含了侵略公私产业一切权;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片面方面都有必要具有直接成心和非法占有的意图。可是与合同欺诈罪不同的在于,后者侵略的首要客体是商场经济次序,而客观上的表现也不同。
首要,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该怎么界定是本案的一个要点。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欺诈罪的规则,首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1年7月8日《关于当时处理经济违法中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回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欺诈罪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的内容,而《解说》第二条规则:“依据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则,运用经济合同欺诈别人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而修改后的刑法则在合同欺诈罪的规则的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持平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那么新刑法对合同欺诈罪的规则中不再运用“经济合同”这一界说是否是将“合同”的边界有所扩展呢?如果是一种扩展的化,那么扩展的规模应该怎么界定呢?
有学者以为,经济合同中的合同应当仅仅指经济合同,但笔者以为,合同欺诈罪的合同不该该只局限于经济合同,“尽管合同欺诈罪之‘合同’根由上为经济合同,但立法根由不该影响刑法的意图解说。换言之,只需除运用经济合同外,还可能有运用其他‘合同’进行欺诈且足以打乱商场次序,而在刑法上将之解说为合同欺诈罪又具有‘可猜测性’的,这些可运用的合同准则上都归于合同欺诈之‘合同’”,这也契合罪刑法定准则。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之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均已废止,民事法令中已无“经济合同” 的概念,相同,在合同欺诈中的“合同”跟着立法的逐步完善,也不该再局限于经济合同。依据罪刑法定准则,从合同欺诈罪的客观性质来看,合同欺诈罪之“合同”表现的应是进行商场买卖的一种法令行为,不然不会侵略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要能够表现商场经济联系的,与这种社会经济联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收养、抚养、监护等身份联系的协议,不在该“合同”之列,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劳作法中的劳作合同、国际法中的国家合同也都不归于合同欺诈罪中合同的规模
在本案中,被告人与许某某、熊某某、徐某某签定的聘任仓库保管员的协议、聘任展销部主任的协议应归于劳务合同,亦即劳作法上调整的劳作合同,可是其表现的是一种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作联系,而非一种社会经济次序上的经济联系。因而不能将此确定为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
本案另一个要点在于客观行为上。合同欺诈罪的一个表现方式便是“虚拟合同主体”进行欺诈。即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的名义签定合同的行为,这是合同欺诈违法分子最惯用、最常见的欺诈手法。虚拟合同主体的办法首要有以下状况: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别人签定合同;二是假造底子不存在的主体与别人签定合同;三是运用已被吊销的单位与别人签定合同;四是一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承揽者、租借运营者,明知其承揽或租借的企业没有履约才能或清偿才能,以承揽企业或租借企业的名义缔结合同,骗得资产用于偿还个人债款或个人浪费,将合同责任转嫁给企业,或许获得资产后溜之大吉。本案中被告人也是运用了虚拟合同主体的行为,且为运用已被中止运营事务的公司的名义与别人签定合同,好像契合合同欺诈罪客观方面的规则。可是,问题的底子并不在于此。
欺诈的手法多种多样,而“运用合同欺诈”的客观行为的表现上,行为人是否“运用合同”进行欺诈。作为合同欺诈罪的任何办法,都不能脱离该罪在客观上归于“运用合同欺诈”的实质特性去了解;反过来说,只需契合“运用合同欺诈”这一客观实质特征,任何办法、手法都能够成为合同欺诈罪的办法。合同欺诈的行为人运用“合同”这种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方式,成心违反商场经济中诚实信用的准则,到达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违法意图。在此过程中,其在签定合同时或签定合同前造了何种假、隐秘了何种现实本相,都不是实质的问题,都不影响其合同欺诈违法的确定。当然,实践中存在采纳与签定、实行合同有关的、其他的假造现实和隐秘本相的欺诈办法,就不能确定为合同欺诈罪。把运用合同进行欺诈的办法同采纳与签定、实行合同有关的、其他的有关掩盖现实或隐秘本相的欺诈办法区别开来的要害就在于此。前者有必要是在合同签定、实行过程中运用,后者则能够发生在签定、实行合同之前或之后,前者重视的是以合同方式为掩盖外衣,后者则未表现“运用合同”的客体实质特征。
在本案中,被告人首要并不是经过合同来进行欺诈,其运用的首要是假造现实延聘受害者,然后经过收取保证金来进行欺诈,这并非发生在实行合同过程中,与合同是否实行,合同的实行内容也无关,签定合同仅仅其施行欺诈的一个幌子。而且,签定劳作合同时收取保证金在《劳作法》中原本便是被制止的。
被告人胡某某于2004年4月12日冒用四川省皮革工业总公司美丰工贸分公司的名义(四川省皮革工业总公司于2001年3月8日曾宣布“关于中止四川省皮革工业总公司美丰工贸分公司运营事务的告诉”),以该公司在2004年至2005年要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主办成都名优产品展销会,需招聘仓库保管员为名,运用假造的“四川省皮革工业总公司美丰工贸分公司财政专用章”,并将“财政专用章”的字样隐秘后假充公章。与许某某签定了聘书协议,并按协议规则,被告人胡正乐收取了许某某10 000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并采纳了相同手法,别离与熊某某、徐某某签定了聘书协议,收取了他们的“保证金”各10000元人民币。
二、审判要旨
公诉机关以合同欺诈罪申述后,法院以为本案的被告人在欺诈行为中与三位受害者别离签定聘任协议,收取其保证金,之后拒不交还,而且至始就不存在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主办成都名优产品展销会一事,其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的办法骗得别人资产的行为构成欺诈罪,应当以欺诈罪科罪处分。
三、剖析
跟着商场经济发展,各种欺诈行为层出不穷,其间运用劳作合同收取保证金的办法的欺诈行为更是首要表现方式之一,因而笔者就以上述事例,并结合案子争议焦点——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的差异,从合同的界定,合同欺诈罪的客观行为上着手,对合同欺诈罪与相关违法进行一个扼要剖析。
(一)合同欺诈罪概念与特征
依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则,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真象等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由此可知,合同欺诈罪的首要特征是:1、合同欺诈违法即打乱了商场经济次序,又侵略了别人的产业一切权,所以,它损害的客体为杂乱客体。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定或履合同过程中,虚拟现实,隐满真象,骗得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这儿虚拟现实是指行为人假造底子不存在的现实,骗得对方当事人的信赖;隐秘本相指行为人成心向对方当事人隐秘客观存在的现实,以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刑法第224 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合同欺诈罪的行为人一般选用的欺诈手法归纳为如下几种:(1)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的;(2)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5)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当然,不管行为人采纳上述何种欺诈手法,只有当其欺诈资产的数额较大时,才构成违法。3、本罪的违法主体既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单位。4、本罪的片面方面为成心,且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这种成心能够发生于签定合同之时,也能够发生于实行合同过程中。
(二)关于本案中合同欺诈罪相关问题的剖析
合同欺诈罪与其他一切欺诈罪相同,都是选用欺诈办法、别人上当受骗后“自愿”交出资产。《刑法》第265对欺诈罪做了规则,相对于《刑法》224条规则的合同欺诈罪及《刑法》192至200条规则的借款欺诈罪、信用卡欺诈罪、收据欺诈罪等各种金融欺诈罪而言,欺诈罪归于一般性违法规则,依据《刑法》规则,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司资产的行为。欺诈罪同这些特别欺诈罪的差异首要在于欺诈的目标、手法以及客体有所不同。与合同欺诈罪相比较而言,从客体上,都包含了侵略公私产业一切权;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片面方面都有必要具有直接成心和非法占有的意图。可是与合同欺诈罪不同的在于,后者侵略的首要客体是商场经济次序,而客观上的表现也不同。
首要,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该怎么界定是本案的一个要点。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欺诈罪的规则,首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1年7月8日《关于当时处理经济违法中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回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欺诈罪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的内容,而《解说》第二条规则:“依据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则,运用经济合同欺诈别人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而修改后的刑法则在合同欺诈罪的规则的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持平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那么新刑法对合同欺诈罪的规则中不再运用“经济合同”这一界说是否是将“合同”的边界有所扩展呢?如果是一种扩展的化,那么扩展的规模应该怎么界定呢?
有学者以为,经济合同中的合同应当仅仅指经济合同,但笔者以为,合同欺诈罪的合同不该该只局限于经济合同,“尽管合同欺诈罪之‘合同’根由上为经济合同,但立法根由不该影响刑法的意图解说。换言之,只需除运用经济合同外,还可能有运用其他‘合同’进行欺诈且足以打乱商场次序,而在刑法上将之解说为合同欺诈罪又具有‘可猜测性’的,这些可运用的合同准则上都归于合同欺诈之‘合同’”,这也契合罪刑法定准则。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之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均已废止,民事法令中已无“经济合同” 的概念,相同,在合同欺诈中的“合同”跟着立法的逐步完善,也不该再局限于经济合同。依据罪刑法定准则,从合同欺诈罪的客观性质来看,合同欺诈罪之“合同”表现的应是进行商场买卖的一种法令行为,不然不会侵略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要能够表现商场经济联系的,与这种社会经济联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收养、抚养、监护等身份联系的协议,不在该“合同”之列,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劳作法中的劳作合同、国际法中的国家合同也都不归于合同欺诈罪中合同的规模
在本案中,被告人与许某某、熊某某、徐某某签定的聘任仓库保管员的协议、聘任展销部主任的协议应归于劳务合同,亦即劳作法上调整的劳作合同,可是其表现的是一种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作联系,而非一种社会经济次序上的经济联系。因而不能将此确定为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
本案另一个要点在于客观行为上。合同欺诈罪的一个表现方式便是“虚拟合同主体”进行欺诈。即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的名义签定合同的行为,这是合同欺诈违法分子最惯用、最常见的欺诈手法。虚拟合同主体的办法首要有以下状况: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别人签定合同;二是假造底子不存在的主体与别人签定合同;三是运用已被吊销的单位与别人签定合同;四是一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承揽者、租借运营者,明知其承揽或租借的企业没有履约才能或清偿才能,以承揽企业或租借企业的名义缔结合同,骗得资产用于偿还个人债款或个人浪费,将合同责任转嫁给企业,或许获得资产后溜之大吉。本案中被告人也是运用了虚拟合同主体的行为,且为运用已被中止运营事务的公司的名义与别人签定合同,好像契合合同欺诈罪客观方面的规则。可是,问题的底子并不在于此。
欺诈的手法多种多样,而“运用合同欺诈”的客观行为的表现上,行为人是否“运用合同”进行欺诈。作为合同欺诈罪的任何办法,都不能脱离该罪在客观上归于“运用合同欺诈”的实质特性去了解;反过来说,只需契合“运用合同欺诈”这一客观实质特征,任何办法、手法都能够成为合同欺诈罪的办法。合同欺诈的行为人运用“合同”这种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方式,成心违反商场经济中诚实信用的准则,到达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违法意图。在此过程中,其在签定合同时或签定合同前造了何种假、隐秘了何种现实本相,都不是实质的问题,都不影响其合同欺诈违法的确定。当然,实践中存在采纳与签定、实行合同有关的、其他的假造现实和隐秘本相的欺诈办法,就不能确定为合同欺诈罪。把运用合同进行欺诈的办法同采纳与签定、实行合同有关的、其他的有关掩盖现实或隐秘本相的欺诈办法区别开来的要害就在于此。前者有必要是在合同签定、实行过程中运用,后者则能够发生在签定、实行合同之前或之后,前者重视的是以合同方式为掩盖外衣,后者则未表现“运用合同”的客体实质特征。
在本案中,被告人首要并不是经过合同来进行欺诈,其运用的首要是假造现实延聘受害者,然后经过收取保证金来进行欺诈,这并非发生在实行合同过程中,与合同是否实行,合同的实行内容也无关,签定合同仅仅其施行欺诈的一个幌子。而且,签定劳作合同时收取保证金在《劳作法》中原本便是被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