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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8:12
汇票作为付出东西和结算东西,具有流通性,除上述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收据外,依照收据法的规则,还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汇票持有人不得背书转让其持有的汇票:
(1)汇票被回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汇票签发后,关于远期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或法定提示承兑期限内,向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要求其许诺付款。正常情况下,付款人予以许诺,标明对该汇票作出承兑表明。假如付款人不予承兑,持票人无法再行使付款恳求权,这时,持票人不得把得不到承兑的汇票再背书转让别人,不然因为新的被背书人仍然得不到付款人的许诺,会引起新的收据胶葛。
(2)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回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因为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在取得承兑后才向付款人恳求付款,在法定时限内随时能够提示付款。假如付款人依照收据金额足额付款,则收据权力得以完成,收据联系完结。假如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应当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假如持票人把已被回绝付款的汇票再背书转让,这以后手仍然无法取得付款,然后引起收据胶葛。因而,关于已被回绝付款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超越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再行背书转让。收据法规则,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当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选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时付款或许见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其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假如持票人超越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的,持票人抵挡款人和出票人形成丢失的,应由持票人承当。假如将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别人,则形成被背书人同承兑人或付款人的收据胶葛。因而对超越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再行背书转让。
假如持票人背书转让上述不得转让的汇票,要承当由此发生的汇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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