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15:39
海关总署布告2014年第56号
(关于跨境买卖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布告)
为做好跨境买卖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物品监管作业,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就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物品监管问题布告如下:
一、监管要求
(一)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经过经海关认可而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买卖渠道完结跨境买卖进出境货品、物品的,依照本布告承受海关监管。
(二)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买卖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品清单》,款式见附件1),采纳“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法处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报关手续;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买卖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款式见附件2),采纳 “清单核放”方法处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
《货品清单》、《物品清单》与《进出口货品报关单》等具有平等法律效力。
(三)寄存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运营人,应向海关处理展开电子商务事务的存案手续,并承受海关监管。未处理存案手续的,不得展开电子商务事务。
(四)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付出企业、海关监管场所运营人、物流企业等,应依照规矩经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渠道当令向电子商务通关处理渠道传送买卖、付出、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二、企业注册挂号及存案处理
(五)展开电子商务事务的企业,如需向海关处理报关事务,应依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挂号处理的相关规矩,在海关处理注册挂号。
上述企业需求改变注册挂号信息、刊出的,应依照注册挂号处理的相关规矩处理。
(六)展开电子商务事务的海关监管场所运营人应树立完善的电子仓储处理体系,将电子仓储处理体系的底账数据经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渠道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买卖渠道应将渠道买卖电子底账数据经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渠道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企业、付出企业、物流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物品买卖原始数据经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渠道与海关联网对接。
(七)电子商务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物品信息提早向海关存案,货品、物品信息应包含海关认可的货品10位海关产品编码及物品8位税号。
三、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物品通关处理
(八)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付出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物品申报前,别离向海关提交订单、付出、物流等信息。
(九)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载电子商务进境货品的运送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电子商务出境货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24小时前,依照已向海关发送的订单、付出、物流等信息,照实填制《货品清单》,逐票处理货品通关手续。个人进出境物品,应由自己或其代理人照实填制《物品清单》,逐票处理物品通关手续。
除特别情况外,《货品清单》、《物品清单》、《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应采纳通关无纸化作业方法进行申报。
(十)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许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这以后的第一个作业日,第12月的清单汇总应于当月最终一个作业日前完结。),将上月结关的《货品清单》根据清单表头同一运营单位、同一运送方法、同一启运国/运抵国、同一进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10位海关产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法定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矩进行归并,依照进、出境别离汇总构成《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未能按规矩将《货品清单》汇总构成《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不再承受相关企业以“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法处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报关手续,直至其完结相应汇总申报作业。
(十一)电子商务企业在以《货品清单》方法处理申报手续时,应依照一般进出口货品有关规矩处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答应证件;在汇总构成《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时,无需再次处理相关征免税手续及提交答应证件。
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法处理申报手续时,应依照进出境个人邮寄物品有关规矩处理征免税手续,归于进出境控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分的同意文件。
(十二)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修正或许吊销《货品清单》、《物品清单》,应参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修正或许吊销等有关规矩处理,其间《货品清单》修正或许吊销后,对应的《进出口货品报关单》也应做相应修正或许吊销。
(十三)《进出口货品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承受《进出口货品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十四)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物品放行后,电子商务企业应按有关规矩承受海关展开后续监管。
四、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物品物流监控
(十五)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物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完结。
(十六)海关监管场所运营人应经过已树立的电子仓储处理体系,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物品进行处理,并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许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这以后的第一个作业日)向海关传送上月进出海关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货品、物品总单和明细单等数据。
(十七)海关按规矩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物品进行危险布控和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个人、海关监管场所运营人应依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品查验等有关规矩供给便当,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应参与或托付别人参与合作海关查验。
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海关监管场所运营人发现涉嫌违规或私运行为的,应自动陈述海关。
(十八)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物品需转至其它海关监管场所验放的,应依照现行海关关于转关货品有关处理规矩处理手续。
五、其他事项
(十九)海关根据《进出口货品报关单》、《物品清单》对电子商务实施计算。
(二十)本布告有关用语的意义:
“电子商务企业”是指经过自建或许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买卖渠道展开跨境买卖电子商务事务的境内企业,以及供给买卖服务的跨境买卖电子商务第三方渠道供给企业。
“个人”是指境内居民。
“电子商务买卖渠道”是指跨境买卖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物品完结买卖、付出、配送并经海关认可且与海关联网的渠道。
“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渠道”是指由电子口岸建立,完结企业、海关以及相关处理部分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同享的渠道。
“电子商务通关处理渠道”是指由中国海关建立,完结对跨境买卖电子商务买卖、仓储、物流和通关环节电子监管法律的渠道。
(二十一)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跨境买卖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物品的监管,除还有规矩外,参照本布告规矩处理。
本布告内容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矩处理。
特此布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买卖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申报清单(0).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买卖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申报清单(0).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买卖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0).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买卖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0).doc
海关总署
2014年7月23日
全部评论0
暂无评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评论几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