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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期间是否适用中止、中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10:32
工伤确定请求期间是否适用间断、间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则: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
由此可见,工伤确定请求时效期间适用间断,间断规则。
工伤确定的请求期限不是除斥期间,应适用间断、间断。2005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王法秘函【2005】39号“《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确定请求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确定请求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搁的时刻,这说明1年请求时效非不变期间。《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则请求工伤确定的法定期限,是出于促进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及时行使权力,保证工伤人员的权益的立法初衷,因而工伤确定部分对逾期请求工伤确定应查询核实请求人有无特殊情况,检查逾期请求理由是否合理建立,然后决议是否赞同延伸请求时限,以实在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七条规则:因为不归于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本身原因超越工伤确定请求期限的,被耽搁的时刻不计算在工伤确定请求期限内。
有下列景象之一耽搁请求时刻的,应当确定为不归于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本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归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挂号准则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作联系请求裁定、提起民事诉讼。
可是实践中,工伤人员逾期递送工伤确定请求时,一般社会保证部分不做任何查询,即以超越工伤确定请求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因而为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发作工伤后,工伤人员应赶快的请求工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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