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06:57
检察院与一般的行政机关不相同,他是司法机关中的一类,在法院与公安之间起着无足轻重的效果,有监督的效果,也是归于行政机关,那么,检察院能够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吗,能够参加民事诉讼吗,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现根据《国家补偿法》第十七、第十八条、《最高法院人身危害补偿案子解说》第八条、《刑法》第四百零六条以及《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职责法》的相关规则回答如下:
1,就侵权而言
检察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作业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致人危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则,由该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承当民事职责。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危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当补偿职责。
归于《国家补偿法》补偿事由的,按照《国家补偿法》的规则处理。
因此,因检察院侵权的,在国家补偿规模的,归于国家补偿主体,不在此规模的法人侵权则归于民事主体,归于个人行为的由个人承当。比方检察院阳台的花盘掉落致人危害、检察院的车辆在作业途中发作交通事故致别人危害等时,检察院应为民事主体。
2,就民事联系而言
比方检察院公事用餐与饭馆发作的联系、公事用车加油与石油公司的联系、公事电话与通讯企业的联系、公事用车稳妥与稳妥公司的联系、购买办公用品与销售商的联系等,这些联系虽以检察院名义进行,但其却归于民事法律联系,能够作为民事诉讼主体。
3,准民事诉讼主体
在刑事案子中,国家利益受损时,能够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时检察院是准民事诉讼主体。
4,从刑法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签定、履行合同渎职上圈套罪的罪名来看,旁边面说明晰国家机关是能够由作业人员签定、履行合同的,所以国家机关也可能会成为民事诉讼主体,当然相同可能会上圈套,因此有此罪名。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危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当补偿职责。
现根据《国家补偿法》第十七、第十八条、《最高法院人身危害补偿案子解说》第八条、《刑法》第四百零六条以及《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职责法》的相关规则回答如下:
1,就侵权而言
检察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作业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致人危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则,由该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承当民事职责。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危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当补偿职责。
归于《国家补偿法》补偿事由的,按照《国家补偿法》的规则处理。
因此,因检察院侵权的,在国家补偿规模的,归于国家补偿主体,不在此规模的法人侵权则归于民事主体,归于个人行为的由个人承当。比方检察院阳台的花盘掉落致人危害、检察院的车辆在作业途中发作交通事故致别人危害等时,检察院应为民事主体。
2,就民事联系而言
比方检察院公事用餐与饭馆发作的联系、公事用车加油与石油公司的联系、公事电话与通讯企业的联系、公事用车稳妥与稳妥公司的联系、购买办公用品与销售商的联系等,这些联系虽以检察院名义进行,但其却归于民事法律联系,能够作为民事诉讼主体。
3,准民事诉讼主体
在刑事案子中,国家利益受损时,能够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时检察院是准民事诉讼主体。
4,从刑法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签定、履行合同渎职上圈套罪的罪名来看,旁边面说明晰国家机关是能够由作业人员签定、履行合同的,所以国家机关也可能会成为民事诉讼主体,当然相同可能会上圈套,因此有此罪名。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危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