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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费最新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22:54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司法局,平潭归纳试验区商场监督处理局、司惩办: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托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铺开部分服务价格定见的告诉》(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告诉》(闽政〔2015〕31号)等文件规则,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对原《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处理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处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4月11日
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处理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托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托付人供给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方法。
  律师事务地点省外建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履行分支机构地点地的律师服务收费处理规则。
  律师事务所异地供给法律服务,能够履行律师事务所地点地或许供给法律服务地点地的收费处理规则,详细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洽谈承认。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从揭露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处理,下降服务本钱,为托付人供给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施行商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处理方法。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供给下列法律服务收费施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子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署理人;
  (二)担任公民恳求付出劳动报酬、工伤补偿,恳求给付日子费、抚养费、抚养费,恳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恳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日子保证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署理人,以及担任触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子署理人;
  (三)担任公民恳求国家补偿案子的署理人。
  第六条施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规范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拟定。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规则的规模内与托付人洽谈承认详细收费规范。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供给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外的法律服务收费施行商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洽谈承认。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洽谈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消耗的工作时刻;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托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或许承当的危险和职责;
  (五)律师的社会诺言和工作水平等。
  第九条律师服务收费能够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纳计件收费、按标的额份额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法。
  详细收费方法,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按照本方法洽谈承认。
  第十条处理触及财产联系的民事案子时,律师事务所可施行危险署理收费,但下列景象在外:
  (一)婚姻、承继案子;
  (二)恳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许最低日子保证待遇的;
  (三)恳求给付日子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补偿的;
  (四)恳求付出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制止刑事诉讼案子、行政诉讼案子、国家补偿案子以及群体性诉讼案子施行危险署理收费。
  第十二条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则的制止项目外,律师事务所应托付人要求施行危险署理收费,应当与托付人签定危险署理收费合同,约好两边应承当的危险职责、收费方法、收费数额或份额。
  第十三条署理严重、疑问、杂乱案子,律师事务所可与托付人洽谈恰当进步收费规范,但最高不得超越规则最高规范的5倍。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承受托付,应当与托付人签定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在托付署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含: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法、收费规范、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法、付出时限、争议处理方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签定合同后不得单独改变收费项目或许进步收费数额。确需改变的,律师事务所有必要事前征得托付人的书面赞同。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向托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在承认托付联系后,可预收悉数或部分费用,两边也可洽谈约好分期收取。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向托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托付人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地点供给法律服务进程中代托付人付出的诉讼费、裁定费、判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托付人另行付出给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异地办案发作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另行结算。
  律师事务所需求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托付人供给费用概算,经洽谈一致,由两边签字承认。确需改变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有必要事前征得托付人的书面赞同。
  律师事务所异地办案发作的差旅费也可采纳包干方法,详细付出规范、方法和时刻等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洽谈约好。
  第二十条除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外,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则的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托付人供给代其付出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用凭据。律师事务所不能供给有用凭据的,托付人可不予付出。
  第二十一条律师服务费、代托付人付出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一致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托付人收取费用。
  除前款所列的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托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无故停止托付联系的,应当交还已收取的悉数律师服务费,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应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律师事务所因托付人差错或托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规模而停止托付联系的,律师事务所应从已收取的费用中扣除相应的部分后,余额交还托付人。
  托付人因律师差错而提出停止托付联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交还预收的悉数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差错而托付人要求停止托付联系的,律师事务所现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交还。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承受指使承方法律援助案子。处理法律援助案子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契合法律援助规模的公民,律师事务所能够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施行明码标价准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明显方位公示收费项目、收费规范、收费根据、服务内容、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施行阳光收费,并承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查看。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则》等法律法规施行行政处分。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查看。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则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分方法》等法律法规施行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能够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告发、投诉。
  第二十七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作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托付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能够提请律师事务所地点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调停处理,也能够请求裁定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担任解说。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履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处理规则>的告诉》(闽价服〔2013〕66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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