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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被恶意抵押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5:08

有时分,当咱们堕入经济困难,需求借钱的话。假如挑选去银行假贷,拿什么典当呢?许多时分会用房产典当。这固然是一个好办法,但是假如当你的房产被他人歹意典当了呢?那会呈现什么结果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案情]
2007年2月15日,王某潜入张某家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随手将其房产证偷走。张某发现没丢什么东西,就没去报案。同年7月,王某持张某的房产证、身份证(假证,与自己不一致),向徐州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请求告贷。三天后,信用社的信贷员刘奇、房管部分工作人员李明以王某为告贷人、张某为典当人,处理了从信用社告贷13万元的典当挂号手续和告贷手续,并将张某的房产证存放在徐州某房地产商场办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直至告贷到期后,王某仍未还钱。为此,信用社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当典当担保责任。
[分析]
法庭已查明涉诉典当告贷合同是王某和信用社信贷员刘奇、房管部分工作人员李明一起处理的,原告张某对此一不知情、二未参与、三无书面授权手续、四从未予以追认。从民事法令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说,当事人意思表明实在是必要条件,而本案涉诉的典当合同以原告房产为王某告贷作典当担保,短少的正是原告自己赞同用其房产典当担保的实在意思表明,相应手续上原告的指纹、印鉴经判定均非自己所留,充分说明典当合同的不实在性,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则: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而,应依法承认涉诉典当合同为无效合同。
房管处持有原告的房产证无法令依据,且应承当返还责任。自典当担保后,原告的房产证就一向由房管处持有和保管,这一点已逾越其责任规模,且无原告张某授权。房管处作为办理房地产典当挂号的政府职能部分,其责任为检查典当挂号、依法予以挂号和发放典当权证书,无权拘留、保管典当人的房产证。其越权持有原告房产证,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拘留”行为,现已侵略了原告对房产证及相应房产享有的民事权利,构成了民事侵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则:“国家机关或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略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房管处持有原告房产证,缺少法令依据。因而,房管处应当承当返还原告房产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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