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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监管渎职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23:42
食物安全是现在人们广泛重视的问题之一,当负有食物安全监督办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把食物监督作为己任,反而乱用职、玩忽职守,不只犯了食物监督渎职罪,更是对公民不负责任。那么,食物监管渎职罪详细指的是什么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将会为我们详细阐明,期望会对您有所协助。
食物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物安全监督办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导致发作严重食物安全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科罪量刑。
与一切渎职违法的同类客体相同,本罪侵略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办理活动。详细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物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许乱用职权, 导致发作严重食物安全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在损害行为上包含两种行为方法,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沉的不作为,分明负有食物安全监管责任而不实行监管责任,二为乱用职权即活跃的作为,逾越职权范围或许违背法令授权的主旨,违背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在损害成果上要求导致发作严重食物安全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
本罪的违法主体是特别主体,即负有食物安全监督办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食物安全监督办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导致发作严重食物安全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形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分。”
相关常识:食物监管渎职罪的立案规范
参照其他相应渎职罪的立案规范有必要具有两个条件:
(1)相应渎职违法的惩罚同等或高于食物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惩罚;
(2)相应渎职罪的立案追查景象有必要是与食物安全事故有关的景象。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论食物监管渎职罪”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关法令常识。食物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物安全监督办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导致发作严重食物安全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科罪量刑。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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