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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风险代理协议之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0:08

签定危险署理协议之留意事项
危险署理合同是近几年律师事务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收费方法,其本质上归于洽谈收费方法的延伸。1996年出台的《律师法》及以及1997年公布的《律师服务收费办理暂行方法》,均没有触及危险收费问题。因而在近几年发作的律师与当事人因危险收费而发作的胶葛,有些法院判定署理合同有用,而更多的法院以为危险收费没有法律依据,判定无效,律师的危险收费得不到司法支撑。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办理方法》(2006年12月1日施行),才正式承认危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法,承认危险收费的合法性。可是,危险收费是有限制性条件的,假如冒犯了这些限制性条件,依然会导致危险收费协议无效,从而使律师的收费得不到保证。因而,在签定合同时,应防止此种状况发作。
一、留意律师危险收费的奉告程序。
该方法第十一条规则,律师在与当事人达到危险收费前,有义务奉告当事人关于政府指导价收费规范的规则,当事人知道政府指导价规范后依然要求律师危险署理的,律师才能与当事人达到危险署理协议。这儿包含有两层意义:
榜首,危险收费方法有必要是应当事人的要求,而不能先由律师提出。该方法尽管没有清晰这一点,但从行文中“依然要求”的字眼中完全可以判定,危险收费有必要是首先由当事人自己提出要求。
第二,当事人提出要求后,律师有必要奉告当事人政府指导价的规则,奉告后当事人依然坚持危险收费的,律师才可与当事人洽谈危险收费的其他条款。假如当事人宣称是在不知道、不清晰有政府指导价的收费规则的状况下提出危险收费要求的,而律师又无法举证现已奉告当事人政府指导价的规则,危险收费条款依然有或许被承认无效。
二、留意制止采纳危险收费方法的案子。
方法第十一、十二条别离列举了“不能采纳”和“制止采纳”危险收费的案子。假如冒犯这些制止性规则,合同无效
(一)四类案子不能采纳危险收费方法
该方法第十一条规则了四类案子不能采纳危险收费方法:1、婚姻、承继案子; 2、恳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许最低日子保证待遇的; 3、恳求给付生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补偿的; 4、恳求付出劳动报酬的等。
咱们知道,危险收费,在律师附加胜诉收费的条件后,收取的费用往往要比政府指导价高出数倍,乃至数十倍,这类性质的案子假如采纳危险收费方法,必然超越当事人所能承当的才能,乃至有或许使这些弱势群体因付出律师费而导致落井下石,因而不宜采纳危险收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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