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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要如何纳税申报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5:00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施行法令,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承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告诉》 (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则,企业出售收入的承认,有必要遵从权责发作制原则和本质重于方法原则。企业出售产品一起满意下列条件的,应承认收入的完成:
1.产品出售合同现已签定,企业已将产品一切权相关的首要危险和酬劳搬运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产品既没有保存一般与一切权相联系的持续管理权,也没有施行有用操控;
3.收入的金额可以牢靠地计量;
4.已发作或将发作的出售方的本钱可以牢靠地核算。
假如不具备这些条件,但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则,企业发作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以及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捐献、偿债、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许利润分配等用处的,应当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或许供给劳务,但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
新的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相同规则了视同出售的处理,但同以往有些不同,在表达和处理上有改动。交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项中的视同出售收入包含三项:
第一项是“非钱银性买卖视同出售收入”:
由履行《企业管帐制度》、《小企业管帐制度》或《企业管帐原则》的交税人,填写不具有商业本质或交流触及财物的公允价值均不能牢靠计量的非钱银性财物交流的申报表,依照税收规则应视同出售承认收入的金额。而旧交税申报表为“处置非钱银性财物视同出售的收入”,填写将非钱银性财物用于出资、分配、捐献、赔偿债款等方面,然后承认收入金额。
依据企业管帐原则的规则,非钱银性财物交流,是指买卖两边首要以存货、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和长时间股权出资等非钱银性财物进行的交流,如以股权换股权(股权置换)、以存货换固定财物等,其所得是对方等价的财物。该交流不触及或只触及少数的钱银性财物(收到补价占换出财物公允价值的份额等于或小于25%)。企业管帐原则规则非钱银性财物交流需一起满意新原则第三条的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流具有商业本质,二是换入财物或换出财物的公允价值可以牢靠地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付出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财物的本钱,公允价值与换出财物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否则以换出财物的账面价值和应付出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财物本钱。所谓的“具有商业本质”是指:换入财物未来现金流量参数与换出财物明显不同;换入财物与换出财物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约束不同,且其差额与公允价值比较是严重的。
填写附表一中第(1)项时,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作两种处理:履行《企业管帐制度》、《小企业管帐制度》或《企业管帐原则》的交税人,不具有商业本质或交流触及财物的公允价值均不能牢靠计量的非钱银性财物交流,按视同出售处理,以换出财物的公允价值作为出售收入。假定甲公司将出产的A产品与乙公司出产的B产品交流,买卖不具有商业本质。一种状况是不触及补价的交流,A产品的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公允价值(不含税)为80000元;B产品的账面价值为90000元,公允价值80000元。则甲承认的出售收入为80000元,出售本钱为50000元;乙承认的出售收入为80000元,出售本钱为90000元。因为当年财务管帐对上述买卖不承认收益,甲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所得30000元,乙调减所得10000元。另一种状况是补价交流,A产品的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公允价值(不含税)为80000元;B产品的账面价值为60000元,公允价值70000元,乙公司付出给甲公司10000元。则甲承认的出售收入为80000元,出售本钱为50000元,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所得30000元;乙承认的出售收入为70000元,出售本钱为60000元,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所得10000元。
履行《企业管帐原则第14号——收入》的交税人具有商业本质且换出财物为固定财物、无形财物的,按运营外收入的“非钱银性财物买卖收益”填写,以换出财物公允价值和换出财物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运营外收入。履行《企业管帐制度》和《小企业管帐制度》的交税人,填列“完成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项。类似于旧交税申报表所要求填列的是依照管帐原则应承认收益的非钱银买卖中付出的补价规则。假定甲公司以自创的一项无形财物换入乙公司一台设备和一部分D产品,买卖具有商业本质。无形财物账面价值为80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0元;设备账面本钱为22000元,累计折旧为4000元,公允价值为20000元,未计提减值预备;D产品账面价值为55000元,公允价值为70000元,乙公司付出给甲公司价款30000元。则甲计入运营外收入为20000元(100000-80000),计入到主表运营税金额为5000元(100000×5%);乙计入运营外收入为2000元=20000-(22000-4000)(设备免增值税),计入视同出售收入为70000元,出售本钱为55000元。因为公允价值便是计税本钱,所以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调增所得额。
第二项是“货品、产业、劳务视同出售收入”:
由履行《企业管帐制度》、《小企业管帐制度》的交税人,填写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捐献、偿债、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许利润分配等用处的,依照税收规则应视同出售承认收入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三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钱银方法获得的收入,应当依照公允价值承认收入额。因为在这些行为过程中对货品、产业和劳务没有以钱银进行计价,也应当依照公允价值承认收入。公允价值,是指依照市场价格承认的价值。因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财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则,企业将财物移交别人视同出售景象,归于企业克己的财物,应按企业同类财物同期对外出售价格承认出售收入;归于外购的财物,可依照购入时的价格承认出售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则,企业将财物移交别人的下列景象,因财物一切权属已发作改动而不归于内部处置财物,应按规则视同出售承认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出售;
2.用于外交应付;
3.用于员工奖赏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献;
6.其他改动财物一切权属的用处。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一起清晰,企业发作下列景象的处置财物,除将财物搬运至境外以外,因为财物一切权属在方法和本质上均不发作改动,可作为内部处置财物,不视同出售承认收入,相关财物的计税根底连续核算:将财物用于出产、制作、加工另一产品;改动财物形状、结构或功能;改动财物用处(如自建产品房转为自用或运营;将财物在总组织及其分支组织之间搬运;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景象的混合;其他不改动财物一切权属的用处的。即除将财物搬运至境外以外,企业上述6项运营活动可视为内部处置财物行为,不再视同出售承认收入。
留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告诉》 (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则,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法组合出售本企业产品的,不归于捐献,应将总的出售金额按各项产品的公允价值的份额来分摊承认各项的出售收入,即这种出售方法赠送的产品不再独自作视同出售处理。假定某商场推出促销办法,顾客购买一件2340元(含税)冰箱,赠送一件400元微波炉。冰箱和微波炉的本钱分别是1200元和200元,则冰箱收入为:
2340÷(1 17%)×[1200÷(1200 200)] = 1714.29元
微波炉收入为:
2340÷(1 17%)×[200÷(1200 200)] = 285.71元
总出售收入(不含税价)为2000元,附表一第(1)项中不需要就此行为填写视同出售收入。
在填写该项时,不要将新旧规则相提并论。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令的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则:“交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员工福利等方面运用本企业的产品、产品的,均应视同出售,作为收入处理。”在进行新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时,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而运用本企业的产品、产品,因为财物一切权未发作改动,不再作视同出售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与新企业管帐原则是彼此和谐的,即但凡所得税的视同出售行为,在管帐上也视同出售处理,既要承认出售收入,又要结转出售本钱。
第三项是“其他视同出售收入”:
填写税收规则的上述货品、产业、劳务之外的其他视同出售收入金额。
每一笔被承以为视同出售的经济事项,在承认核算应税收入的一起,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本钱。因而在附表一的第(1)项中承认了视同出售收入,就需要在附表二的第(1)项中《本钱费用明细表》填写按税收规则核算的与视同出售收入对应的本钱。依据《企业管帐原则第14号——收入》的规则,换出财物假如依照公允价值承认出售收入,则一起按账面价值结转出售本钱。
值得一提的是,所得税的视同出售和增值税的视同出售有比较大的差异。依据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规则,视同出售包含:
1.将货品交给别人代销;
2.出售代销货品;
3.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实施一致核算的交税人,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但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
4.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作为出资,供给给其他单位或个体运营者;
6.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分配给股东或出资者;
7.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无偿赠送别人。
与增值税的视同出售行为比较,所得税的视同出售行为规模要窄,一是将货品交给别人代销和出售代销货品行为,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出售处理;二是关于货品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搬运,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出售行为。三是只着重货品的用处,与货品的来历无关。如将货品用于员工个人消费,不管货品的来历,企业所得税都做视同出售处理,但假如用作集体福利,如员工食堂,又不作视同出售。而增值税规则只要将自产或托付加工回收的货品用于员工个人消费,才视同出售;假如将外购的货品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仅仅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消费税视同出售的规则是:交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出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出产组织、供给劳务以及用于奉送、资助、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赏等,依照视同出售处理。
增值税法规则了八种视同出售行为:
1.将货品交给别人代销;
2.出售代销货品;
3.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实施一致核算的交税人,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但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
4.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作为出资,供给给其他单位或个体运营者;
6.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分配给股东或出资者;
7.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无偿赠送别人。
企业所得税:企业发作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以及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捐献、偿债、资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许利润分配等用处的,应当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或许供给劳务,但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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