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八项基本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2:54
税务行政处分八项基本准则包含处分法定准则、公平、揭露准则、相对人参加准则、处分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准则、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准则、一事不再罚准则、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相别离准则、功率准则。相关内容请阅览下文。。
关于“八个基本准则”,即行政处分法建立的行政处分的基本准则
(一)处分法定准则
这项准则的法令依据是《行政处分法》的第三条规则,其具体要求有四:榜首,对公民和安排施行行政处分有必要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则不得处分。第二,行政处分有必要由有权设定行政处分的国家机关在行政处分法规则的权限范围内设定,并以法定的程序拟定、发布;无权的,不得设定;有权的,也不得越权设定;不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分的依据。第三,施行行政处分应当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事例《经两级审判保持的行政处分错在哪里?》);其他机关或许安排有必要经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清晰的授权或许经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托付才有权施行行政处分。第四,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有必要严厉依法定程序进行。
(二)公平、揭露准则
《行政处分法》第四条榜首款是此项准则的法令依据。
公平准则包含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实体公平具体表现在:行政机关的处分行为要前后一致;作出的处分决议应与相对人应受的处分成份额;契合行政常规等。程序公平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分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扫除各种或许形成不平等或成见的要素,这一准则是经过逃避准则、查询准则、听证准则(事例《处分程序不合法质监局被判败诉》)等一系列客观的准则完成的。
(三)相对人参加准则
其法令依据是《行政处分法》第六条榜首款和第三十二条关于相对人享有陈说权、申辩权的规则。申辩是行政处分程序中相对人参加准则的集中表现。在当场处分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中,相对人享有申辩的权力(事例:《行政机关阻碍举证行政处分被判吊销》),有利于行政机关客观公平地判决和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处分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准则
该准则是依据《行政处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则。这一准则要求行政处分的轻重程度表现与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巨细相对称,重者重罚,轻者轻罚,处分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过轻则不能有用地阻挠违法行为的发作,过重则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公平准则。
(五)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准则
《行政处分法》第五条规则的这项准则,表现了我国行政处分的特征。处分不是意图,而是一种手法,经过处分教育违法者和广阔公民,然后防备和阻止违法行为。教育是处分的根底和意图,处分是教育的手法和确保,两者相得益彰,缺一不可。
(六)一事不再罚准则
《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这是一事不再罚准则的法令依据。在行政处分法中,一事不再罚准则的意义是:
1、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现已给予罚款处分的,其他机关不得再次给予罚款处分。
2、假如一个机关现已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品种处分,如暂扣许可证或许暂扣执照等,其他机关是否能够再次给予相同的处分,行政处分法没有清晰规则。但依据过罚适当准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现已给予处分的,其他机关不该再次给予相同的处分,不然,就违反了过罚适当准则。
3、至于是否能够给予其他品种的行政处分,需求依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来说,一个机关给予的处分现已足以纠正违法行为的,其他机关不该再给予其他处分。假如一个机关给予的处分还不足以纠正违法行为,则其他机关能够再给予其他处分。因而,其他机关决议给予的处分应当是前一个机关无权给予的处分,假如前一个机关有权给予的处分而没有给予,阐明该违法行为不用给予该种处分,则其他机关不该给予此种处分。
(七)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相别离准则
《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六条榜首款规则了这一准则。罚款,是行政处分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处分办法,遭到各级各类行政管理部门的喜爱,但一起也产生了“乱罚款”等许多坏处。这些坏处的症结首要在于处分决议机关、履行机关、收受罚款机关之间无分工,集于一身,权钱一统。实施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相别离准则,从准则上阻塞了乱罚款的缝隙。
(八)功率准则
功率准则是指为了使行政处分有用和使违法者遭到惩办和教育,在确保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处分程序的建立应简略、敏捷、及时,以利于行政功率的进步。这一准则首要是经过简易程序、时效准则和不中止履行准则来完成的。
关于“八个基本准则”,即行政处分法建立的行政处分的基本准则
(一)处分法定准则
这项准则的法令依据是《行政处分法》的第三条规则,其具体要求有四:榜首,对公民和安排施行行政处分有必要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则不得处分。第二,行政处分有必要由有权设定行政处分的国家机关在行政处分法规则的权限范围内设定,并以法定的程序拟定、发布;无权的,不得设定;有权的,也不得越权设定;不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分的依据。第三,施行行政处分应当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事例《经两级审判保持的行政处分错在哪里?》);其他机关或许安排有必要经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清晰的授权或许经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托付才有权施行行政处分。第四,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有必要严厉依法定程序进行。
(二)公平、揭露准则
《行政处分法》第四条榜首款是此项准则的法令依据。
公平准则包含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实体公平具体表现在:行政机关的处分行为要前后一致;作出的处分决议应与相对人应受的处分成份额;契合行政常规等。程序公平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分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扫除各种或许形成不平等或成见的要素,这一准则是经过逃避准则、查询准则、听证准则(事例《处分程序不合法质监局被判败诉》)等一系列客观的准则完成的。
(三)相对人参加准则
其法令依据是《行政处分法》第六条榜首款和第三十二条关于相对人享有陈说权、申辩权的规则。申辩是行政处分程序中相对人参加准则的集中表现。在当场处分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中,相对人享有申辩的权力(事例:《行政机关阻碍举证行政处分被判吊销》),有利于行政机关客观公平地判决和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处分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准则
该准则是依据《行政处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则。这一准则要求行政处分的轻重程度表现与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巨细相对称,重者重罚,轻者轻罚,处分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过轻则不能有用地阻挠违法行为的发作,过重则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公平准则。
(五)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准则
《行政处分法》第五条规则的这项准则,表现了我国行政处分的特征。处分不是意图,而是一种手法,经过处分教育违法者和广阔公民,然后防备和阻止违法行为。教育是处分的根底和意图,处分是教育的手法和确保,两者相得益彰,缺一不可。
(六)一事不再罚准则
《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这是一事不再罚准则的法令依据。在行政处分法中,一事不再罚准则的意义是:
1、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现已给予罚款处分的,其他机关不得再次给予罚款处分。
2、假如一个机关现已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品种处分,如暂扣许可证或许暂扣执照等,其他机关是否能够再次给予相同的处分,行政处分法没有清晰规则。但依据过罚适当准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现已给予处分的,其他机关不该再次给予相同的处分,不然,就违反了过罚适当准则。
3、至于是否能够给予其他品种的行政处分,需求依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来说,一个机关给予的处分现已足以纠正违法行为的,其他机关不该再给予其他处分。假如一个机关给予的处分还不足以纠正违法行为,则其他机关能够再给予其他处分。因而,其他机关决议给予的处分应当是前一个机关无权给予的处分,假如前一个机关有权给予的处分而没有给予,阐明该违法行为不用给予该种处分,则其他机关不该给予此种处分。
(七)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相别离准则
《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六条榜首款规则了这一准则。罚款,是行政处分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处分办法,遭到各级各类行政管理部门的喜爱,但一起也产生了“乱罚款”等许多坏处。这些坏处的症结首要在于处分决议机关、履行机关、收受罚款机关之间无分工,集于一身,权钱一统。实施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相别离准则,从准则上阻塞了乱罚款的缝隙。
(八)功率准则
功率准则是指为了使行政处分有用和使违法者遭到惩办和教育,在确保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处分程序的建立应简略、敏捷、及时,以利于行政功率的进步。这一准则首要是经过简易程序、时效准则和不中止履行准则来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