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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大涨不肯过户 兄妹法庭争房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9:54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来一审判定一同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定购房的妹妹胜诉,卖房又反悔的哥哥败诉。
    赵金贵单位集资购房,因赵金贵不想要房,就想抛弃购买权。一次,赵金贵与弟弟、妹妹等人在家打牌时,妹妹提出集资房由其购买,并许诺会给哥哥补偿,所以,2002年10月,赵金贵与妹妹签定了协议书约好:赵金贵单位集资购房,因赵金贵购房资金困难,让妹妹购买以作儿子成婚成家之用,该集资房购房款以赵金贵的名义交纳,实际上由妹妹出资购买;房子产权能够上市转让时,妹妹可将产权证姓名改变。老母亲及小弟在场,签约后妹妹支交给哥哥补偿款5000元,妹妹一家还对哥哥供给了其他方面的帮忙。嗣后,妹妹先后以哥哥的名义向赵金贵单位交了5万元集资购房款,而后赵金贵单位向妹妹交付了房子,妹妹对房子进行装饰后入住。2007年5月,单位把诉争房子的产权证下发给哥哥,因房价大涨,哥哥不愿帮忙处理过户手续,无法,妹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哥哥处理房子过户。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签定的关于购买单位集资房的协议系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应确定合法有用。赵金贵在获得房子产权证后不处理房子过户手续,属违约,妹妹的诉请合理,应予支撑。关于赵金贵提出的协议是受诈骗,违反其实在意思签定的辩解,因协议中乙方栏清晰注明是妹妹,赵金贵在签字时知道购房人为妹妹,母亲、弟弟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也签了字,且赵金贵在协议上签名时及妹妹获得房子入住后均未提出异议,故赵金贵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近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定赵金贵帮忙妹妹处理房子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妹妹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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