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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2:46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联系,合理使用土地,改进寓居环境,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我省的实践和各地习气,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定见:
1、城乡建筑物应契合规划要求,合理使用土地,有利出产,便利日子,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确保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许全天有用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确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丈量或许托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判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上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则规范(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则规范核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子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许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修的,不确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恳求不予维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修,已兴修的应当撤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规划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答应兴修。但兴修方应为对方处理取暖、照明、互换住宅或许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规范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寓居面积核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规模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规模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两方以上建筑物一起形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别离承当民事责任。
本定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越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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