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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15:33
夫妻一起是指为满意夫妻一起生活需求所负的债款。夫妻一起债款主要是依据夫妻家庭一起生活的需求,以及对共有产业的办理、运用、收益和处置而发生的债款。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起债款的判别规范是怎么样的
在诉讼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持已收效的债款纠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建议该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建议该债款系假造或举债一方的个人债款。此类债款的性质的确认,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清晰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实施别离产业制的在外。因而,扫除这两种在外景象,能够依据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债款纠纷收效法律文书,直接推定该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
另一种定见以为,简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歹意假造债款。故举债一方应当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生活或夫妻有一起举债的合意,不然只将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确以为一方的个人债款。
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针对债权人提起的以夫妻一方或两边为被告的债款诉讼,而在离婚诉讼中确认债款性质应从《婚姻法》的立法原意来剖析,考虑两个判别规范:一是夫妻有无一起举债的合意,假如夫妻举债系两边一起意思表明,不管该债款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同享,该债款均应视为夫妻一起债款;二是该债款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婚姻法》第41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
两边合意或用于夫妻一起生活的举债应由夫妻一起归还,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力义务相一致准则的表现,与离婚诉讼的特色一脉相承,即处理婚姻内部权力义务的分管问题。从举证才能方面来看,离婚诉讼当事人为夫妻两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收入支出状况一般应当是知悉的,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在举证才能上是平等的。因而,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建议其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生活或夫妻有一起举债的合意。即使一方持已收效的债款纠纷法律文书作为依据,也不能机械地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起,也要避免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歹意勾结、假造夫妻一起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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