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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了合同后协议可以转嫁纳税义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4:05

近期,税务部分在对南京一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交税评价时,发现该公司在2007年4月给某行政村施工缔造了一条村水泥路,获得工程价款357650元,但未进行申报交税。经问询和调阅有关合同和账簿得知,公司与某行政村在筑路前签定了一份缔造“村水泥路工程”合同,合同上规则水泥路工程价款为357650元,而该工程触及到的有关营业税等税金由甲方(行政村)担任交纳。依据税法规则,税务人员责成该企业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11695.16元,加收滞纳金2186.99元。
关于税务部分的上述处理,公司财务人员很不了解,他们以为,这项工程所触及的有牵涉税事项在合同中已写得很清楚,营业税等都由行政村交纳,跟他们无关,税务部分应向行政村去追缴税款。对此,税务人员解说说,交税人是税法规则直接承当交税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规则的营业税的交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给本条例规则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税收法令法规规则,该公司为建筑安装营业税的交税人。《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则,“交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实行交税责任,其签定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令、行政法规相冲突的,一概无效”,依据《合同法》第7条第1款“违反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的规则,行政村与该公司签定的建筑工程合同中规则由行政村交纳营业税违反了税收法令、法规规则,此合同不具备法令效力。因而,该水泥路工程应纳的相关税金应由建筑工程公司而不是行政村交纳。
税务部分提示,一项应税劳务,由谁来交税,国家税收法令、法规都有详细清晰的规则,不以相关各方约好为准,即便是两边签了合同、协议也不能转嫁交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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