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两车发生交通事故第三方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9:35
两车相撞发作交通事故,为何第三方承当责任
【案情】
2004年3月15日19时,刘某驾驭朋友赵某的小客车,和赵某一起从延吉市动身,通过仁坪收费站交纳了10元通行费,沿珲乌公路向西行进一段旅程,回来途中行至119公里250米处会车时,因行车道上堆有煤炭,刘某就在反车道上行进,结果与对面驶来的小客车相撞,形成两车损坏及刘某、小客车驾驭员延吉某公司的郑某受伤。同年3月20日,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路途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书》,确定驾驭员刘某对交通事故负悉数责任。
为此,闯祸车主赵某,驾驭员刘某、郑某以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申述到某市法院,称由于自己的行车道上堆有煤炭,不得不占反车道才导致事故发作,本次交通事故是因被告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尽办理责任,没有让路途疏通形成的,要求被告补偿两车丢失12万元及医疗费10,500元。
公路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虽然有收费权,但路政办理权及公路保护权交给了其他办理部门,该公司不应该成为被告。而且原告两次通过障碍物,应该知道该路段存在障碍物,此次交通事故发作系原告司机违章行进形成,公路上的煤炭不应该成为交通事故发作的直接原因。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赵某通过被告公路有限公司所属收费站交纳了车辆通行费,两边形成了有偿运用收费公路的民事合同联系,此合同建立有用。被告应实行保证公路安全疏通责任,但被告未尽责任,没有及时整理公路上的障碍物,导致原告车辆无法疏通行进,发作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被告的行为既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不实行保证公路安全疏通责任的违约行为,因而被告应承当补偿责任,原告朋友刘某驾驭车辆未尽注意安全的责任,应承当过错责任,因而原被告两边应各负50%责任,但由于原告对车辆丢失的举证没有通过判定机关的判定,所以这次判定中没有支撑,而仅仅判定被告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当两个司机医疗费的50%,即5243.70元。
【事例剖析】
本案司机刘某驾驭朋友的小客车,为逃避煤堆驶入逆行道,与郑某的小客车相撞,单从案子现实自身来说,刘某在逆行道行车严峻违法,是形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因而,交警部门确定刘某负交通事故悉数责任。可是刘某的违章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由于归于自己的行车道被煤堆占用,自己是被挤人逆行线的。已然被占用的这条公路是一条收费公路,刘某和赵某能够申述堆积煤炭的人,也能够申述收费单位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述前者的根据是因路被占导致自己不得不走逆行道,然后发作交通事故的侵权法上的请求权,申述后者的根据便是有偿运用收费公路的民事合同,被告方有责任保护公路疏通,假如违反了该责任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应承当违约责任。
可是在逆行线行车是否必然会导致交通事故呢假如不是,则不能由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当悉数责任,本案交警部门确定刘某承当悉数责任的原因假如不仅仅是由于逆行驾驭,而是还有其他不妥行为,则刘某自身对交通事故的发作负有责任。
本案小客车车主赵某申述后要求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补偿其车辆丢失,但未能在法院规则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依据证明车辆丢失状况,所以法院不予支撑。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称本公司只要收费权,而没有公路保护的责任,所以不承当法律责任。这是以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内部联系对立它与路途运用者所签定的合同这种外部联系,除非在合同订立时,路途运用者对这种内部联系知情,而且赞同该内部组织,不然其无权以之否定自己对路途运用者应实行的保证公路安全疏通的责任。当然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补偿当事人的丢失后,能够按照内部约定向其他单位追偿。
【律师提示】
收费公路的收费方负有保证公路安全疏通的合同责任。
【法律根据】
《合同法》第107、122条
《民法通则》第106条
【案情】
2004年3月15日19时,刘某驾驭朋友赵某的小客车,和赵某一起从延吉市动身,通过仁坪收费站交纳了10元通行费,沿珲乌公路向西行进一段旅程,回来途中行至119公里250米处会车时,因行车道上堆有煤炭,刘某就在反车道上行进,结果与对面驶来的小客车相撞,形成两车损坏及刘某、小客车驾驭员延吉某公司的郑某受伤。同年3月20日,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路途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书》,确定驾驭员刘某对交通事故负悉数责任。
为此,闯祸车主赵某,驾驭员刘某、郑某以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申述到某市法院,称由于自己的行车道上堆有煤炭,不得不占反车道才导致事故发作,本次交通事故是因被告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尽办理责任,没有让路途疏通形成的,要求被告补偿两车丢失12万元及医疗费10,500元。
公路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虽然有收费权,但路政办理权及公路保护权交给了其他办理部门,该公司不应该成为被告。而且原告两次通过障碍物,应该知道该路段存在障碍物,此次交通事故发作系原告司机违章行进形成,公路上的煤炭不应该成为交通事故发作的直接原因。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赵某通过被告公路有限公司所属收费站交纳了车辆通行费,两边形成了有偿运用收费公路的民事合同联系,此合同建立有用。被告应实行保证公路安全疏通责任,但被告未尽责任,没有及时整理公路上的障碍物,导致原告车辆无法疏通行进,发作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被告的行为既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不实行保证公路安全疏通责任的违约行为,因而被告应承当补偿责任,原告朋友刘某驾驭车辆未尽注意安全的责任,应承当过错责任,因而原被告两边应各负50%责任,但由于原告对车辆丢失的举证没有通过判定机关的判定,所以这次判定中没有支撑,而仅仅判定被告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当两个司机医疗费的50%,即5243.70元。
【事例剖析】
本案司机刘某驾驭朋友的小客车,为逃避煤堆驶入逆行道,与郑某的小客车相撞,单从案子现实自身来说,刘某在逆行道行车严峻违法,是形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因而,交警部门确定刘某负交通事故悉数责任。可是刘某的违章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由于归于自己的行车道被煤堆占用,自己是被挤人逆行线的。已然被占用的这条公路是一条收费公路,刘某和赵某能够申述堆积煤炭的人,也能够申述收费单位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述前者的根据是因路被占导致自己不得不走逆行道,然后发作交通事故的侵权法上的请求权,申述后者的根据便是有偿运用收费公路的民事合同,被告方有责任保护公路疏通,假如违反了该责任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应承当违约责任。
可是在逆行线行车是否必然会导致交通事故呢假如不是,则不能由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当悉数责任,本案交警部门确定刘某承当悉数责任的原因假如不仅仅是由于逆行驾驭,而是还有其他不妥行为,则刘某自身对交通事故的发作负有责任。
本案小客车车主赵某申述后要求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补偿其车辆丢失,但未能在法院规则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依据证明车辆丢失状况,所以法院不予支撑。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称本公司只要收费权,而没有公路保护的责任,所以不承当法律责任。这是以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内部联系对立它与路途运用者所签定的合同这种外部联系,除非在合同订立时,路途运用者对这种内部联系知情,而且赞同该内部组织,不然其无权以之否定自己对路途运用者应实行的保证公路安全疏通的责任。当然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补偿当事人的丢失后,能够按照内部约定向其他单位追偿。
【律师提示】
收费公路的收费方负有保证公路安全疏通的合同责任。
【法律根据】
《合同法》第107、122条
《民法通则》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