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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抵押当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20:34
被告王分明冒用死去父亲的房产典当告贷,被二审法院确定典当担保合同无效,由被告王分明归还告贷本息。
(一) 由来
原告南康市某农村信用社诉称:被告王分明因需资金购买轿车,于1999年元月15日,向原告信用社恳求告贷30000元,由王分明、王平平、王华华之父,卢兰兰之夫王贵孝的房子典当担保,两边为此签定了《典当担保告贷合同》,约好告贷于1999年12月31日到期,月利率为7.98%,逾期按国家规则计收告贷利息。告贷期满后,被告王分明未及时归还告贷,故我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分明归还告贷本息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并拍卖王贵孝一切的现由被告王分明、王平平、王华华、卢兰兰承继的房子,以所得价款归还告贷本息。
原告信用社供给了为证明其诉讼恳求的依据,法庭逐个出示,但被告均未到庭质证,故一审法院对原告供给的依据予以确定,承认房子典当合同有用,并依法作出缺席判定:1、被告王分明欠原告告贷本金30000元及利息,限被告王分明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清;2、逾期付款,则拍卖被告王分明、王平平、王华华、卢兰兰一起承继王贵孝的用于典当之房子,以所得价款归还告贷本息。
(二) 上诉
一审宣判后,被告王平平、王华华、卢兰兰不服,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上诉首要理由是,上诉人卢兰兰系王贵孝的合法爱人,座落在西门村的房子是卢兰兰、王贵孝的夫妻一起产业。即便1999年1月15日,王贵孝亲身签定了典当担保合同,也需征得其妻子卢兰兰的书面赞同才有用。况且,此刻王贵孝已逝世多年,不可能再签典当合同了。而在王贵孝逝世后,王分明、王平平、王华华、卢兰兰都是该房子的共有人,作为共有人并没有参与签定典当合同,更没有在典当物清单上签字,一直到收到一审判定后才知道共有的房产被典当的事,因而原审判定确定典当条款有用,系确定现实有误。
被上诉人南康市某信用社首要辩论理由,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之规则,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依据资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抛弃举证权力。原审被告在一审诉讼中未在法律规则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供给与原告诉讼恳求和理由相对立的依据,也没有出庭质证,原审被告失去了抗辩权。
(三) 判定
经赣州市中院审理查明,1999年1月15日,原审被告王分明因需资金购买轿车,向被上诉人某农村信用社告贷3万元,王分明供给其父王贵孝为产权人的座落于南康市蓉江镇西门村的房子典当。在处理典当时,王分明隐秘王贵孝早于1995年病逝真实情况,并向被上诉人某农村信用社虚编一份王贵孝为托付方,王分明为受托付方的告贷典当托付书,由王分明一手与被上诉人某农村信用社处理填写典当人为王贵孝、产业共有人王平平、王华华,没有房产首要产权人卢兰兰书面托付及签名的典当告贷合同。上诉人王平平、王华华、卢兰兰、原审被告王分明在一审均未到庭应诉,二审两边对告贷3万元无异议。
赣州市中院以为:原审被告王分明向被上诉人某农村信用社告贷3万元,是现实,但原告王分明在告贷时成心隐秘真实情况,虚编已逝世房产一切人王贵孝的典当托付书,不经房产首要产权人卢兰兰和其他共有人赞同,将共有房产私自用于典当告贷,具有诈骗行为,业已侵略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应确定房子典当无效。被上诉人某农村信用社未予仔细检查对此应负有必定职责,上诉人恳求改判房子典当条款无效的理由充沛,原审该部分现实确定有误,可是因为原审被告及上诉人不出庭的不正当诉讼行为所至,因而一、二审诉讼费均应因为原审被告王分明承当。据此,依法作出判定:1、保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定第一项即由原审被告王分明归还原审原告告贷本金30000元及利息;2、吊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定第二项房子典当条款无效。
(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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