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同意签合同单位未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6:51
案情:
员工张某到济南某物业公司作业后,物业公司要求与其签定劳作合同,但遭到张某的回绝,张某离任后,能否要求物业公司付出未签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呢?
张某于2010年12月2日进入物业公司从事保安作业,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2011年7月1日,张某以升学进修不能持续作业为由向物业公司提出离任,物业公司赞同后,两边于7月8日办理了离任交代手续。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物业公司合计付出张某薪酬10659元。7月28日,张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要求物业公司付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未签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仲裁委经审理,支撑了张某的申述恳求,物业公司不服,诉至历城区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请求两位员工出庭证明,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原因系张某自己不赞同签定。
分析:
法院审理后以为,2010年12月2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物业公司与张某存在现实劳作联系,两边应按《劳作合同法》等有关法令、法规实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依照《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有关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双倍的薪酬。综上,物业公司应向张某付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的双倍薪酬差额10659元。尽管物业公司抗辩称,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原因系张某自己不赞同签定,而且请求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证明,但两位证人系物业公司的在职员工,与物业公司有利害联系,证言效能不予采信,且依照《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5条的规则,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因而对物业公司的抗辩建议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定: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恳求;物业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付出张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的双倍薪酬差额10659元。
相关法令知识:
双倍薪酬,便是两倍薪酬、二倍薪酬的意思,是《劳作合同法》第82条规则的。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时的规则,中国人喜爱把二倍说成双倍,好像顾客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补偿。
员工张某到济南某物业公司作业后,物业公司要求与其签定劳作合同,但遭到张某的回绝,张某离任后,能否要求物业公司付出未签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呢?
张某于2010年12月2日进入物业公司从事保安作业,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2011年7月1日,张某以升学进修不能持续作业为由向物业公司提出离任,物业公司赞同后,两边于7月8日办理了离任交代手续。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物业公司合计付出张某薪酬10659元。7月28日,张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要求物业公司付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未签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仲裁委经审理,支撑了张某的申述恳求,物业公司不服,诉至历城区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请求两位员工出庭证明,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原因系张某自己不赞同签定。
分析:
法院审理后以为,2010年12月2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物业公司与张某存在现实劳作联系,两边应按《劳作合同法》等有关法令、法规实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依照《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有关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双倍的薪酬。综上,物业公司应向张某付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的双倍薪酬差额10659元。尽管物业公司抗辩称,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原因系张某自己不赞同签定,而且请求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证明,但两位证人系物业公司的在职员工,与物业公司有利害联系,证言效能不予采信,且依照《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5条的规则,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因而对物业公司的抗辩建议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定: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恳求;物业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付出张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的双倍薪酬差额10659元。
相关法令知识:
双倍薪酬,便是两倍薪酬、二倍薪酬的意思,是《劳作合同法》第82条规则的。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时的规则,中国人喜爱把二倍说成双倍,好像顾客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