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返还与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04:56
丢失物是指失主不小心丢失的物品,我国物权法对丢失物的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则,拾得人是无权处置丢失物的,我国物权法还对物的留置权作出规则,那么丢失物返还与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丢失物返还与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
(一)丢失物返还,是指所有人或许其他权力人在丢失其资产后,恳求拾得丢失物的人或许其他占有丢失物的人予以返还。
(二)留置权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务人有权按照法令规则留置产业,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人有哪些责任
(1)留置物的保管责任
《担保法》第86条规则:“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责任,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许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仁慈管理人之留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仁慈管理人之留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而,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当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留意,其采纳的办法是否妥当,对留置物的丢失是否有差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款人予以帮忙的,其得恳求债款人帮忙。如债款人应留置权人的恳求却不予以帮忙,则对由此而形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款人不得向留置权人恳求损害赔偿。
(2)不得私行运用、运用留置物的责任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运用留置物的权力,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私行运用、运用留置物的责任。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运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款人赞同的,不只不得自己运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租借或供给担保。
(3)返还留置物的责任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务消除时,留置权人有责任将留置物返还于债款人。在债务虽未消除,但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而使留置权消除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责任。留置权人违背返还留置物的责任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款人或所有人承当民事责任。
三、拾得丢失物怎样处理
《物权法》第l09条规则:“拾得丢失物,应当返还权力人。拾得人应当及时告诉权力人收取,或许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lll条则规则:“拾得人在丢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丢失物被收取前,应当妥善保管丢失物。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致使丢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任何人捡到丢失物今后,应该找寻失主或上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一起要妥善保管丢失物,而不能据为己有。
当有失主来收取丢失物时,拾得人能够要求失主付出必要的费用,比方为找寻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的交通费用等等。但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付出酬劳,更不能以不偿还丢失物作为索要酬劳的手法。可是,按《物权法》第112条规则,对失主从前揭露赏格寻物的,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付出许诺的赏金。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丢失物返还与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
(一)丢失物返还,是指所有人或许其他权力人在丢失其资产后,恳求拾得丢失物的人或许其他占有丢失物的人予以返还。
(二)留置权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务人有权按照法令规则留置产业,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人有哪些责任
(1)留置物的保管责任
《担保法》第86条规则:“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责任,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许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仁慈管理人之留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仁慈管理人之留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而,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当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留意,其采纳的办法是否妥当,对留置物的丢失是否有差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款人予以帮忙的,其得恳求债款人帮忙。如债款人应留置权人的恳求却不予以帮忙,则对由此而形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款人不得向留置权人恳求损害赔偿。
(2)不得私行运用、运用留置物的责任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运用留置物的权力,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私行运用、运用留置物的责任。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运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款人赞同的,不只不得自己运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租借或供给担保。
(3)返还留置物的责任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务消除时,留置权人有责任将留置物返还于债款人。在债务虽未消除,但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而使留置权消除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责任。留置权人违背返还留置物的责任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款人或所有人承当民事责任。
三、拾得丢失物怎样处理
《物权法》第l09条规则:“拾得丢失物,应当返还权力人。拾得人应当及时告诉权力人收取,或许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lll条则规则:“拾得人在丢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丢失物被收取前,应当妥善保管丢失物。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致使丢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任何人捡到丢失物今后,应该找寻失主或上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一起要妥善保管丢失物,而不能据为己有。
当有失主来收取丢失物时,拾得人能够要求失主付出必要的费用,比方为找寻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的交通费用等等。但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付出酬劳,更不能以不偿还丢失物作为索要酬劳的手法。可是,按《物权法》第112条规则,对失主从前揭露赏格寻物的,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付出许诺的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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