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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的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反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9:10

弛刑、假释是我国的惩罚准则,也是惩罚履行准则。弛刑是对已判定的部分罪犯确有悔改或许建功体现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恰当减轻原判惩罚的一种行刑准则,是我国刑法的创制。
在惩罚履行过程中,弛刑的适用很多而遍及,假释由于其法定条件的苛刻而适用较少。作为一种惩罚的履行准则,假释与中国特色的弛刑准则一起构筑了我国宽宥执惩罚的根本结构,但假释在实践中存在着显着的瓶颈,有必要从头审视我国弛刑、假释准则。
一、弛刑、假释条件的比较
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则,“被判处控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假如仔细恪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体现的,或有建功体现的,可以弛刑;有下列严峻建功体现之一的,应当弛刑……”第2款规则,“弛刑今后实践履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不能少于十二年”。第81条第1款规则:“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履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实践履行十年以上,假如仔细恪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体现,假释后不致再损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假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履行刑期的约束”。第2款规则,“关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破、掠夺、强奸、劫持等暴力性违法的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不得假释。”
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弛刑仍是假释,“仔细恪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体现”是前提条件。可是,“不致再损害社会”不是弛刑的必要条件,而是假释的必要条件。弛刑的目标是一切的“被判处控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而假释的目标具有限定性,即假释目标具有否定的规模,“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破、掠夺、强奸、劫持等暴力性违法的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不得假释。
二、假释目标的否定规模不合理性
从弛刑和假释的本质比较看,弛刑是一种比假释更进一步的奖赏。我国刑法规则弛刑的适用目标是控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对累犯和严峻暴力违法分子也可适用弛刑。假释目标把累犯和严峻暴力违法分子也扫除在外,与理不通。一般以为,累犯的再违法的可能性大,严峻暴力违法分子人身损害性就大。可是,“仔细恪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体现”已然可以是给他们弛刑的理由,也没有更强理由对累犯“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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