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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涉嫌利用离婚复婚手段规避计划生育被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5:56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不行草率,而丽水的王女士在两年时刻里,结了两次婚,离了三次婚,并生育三个孩子。丽水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以为,王女士和前夫李先生使用离婚——成婚——离婚——复婚的办法躲避法令,追求计划外生育的意图。由此,丽水市计生局作出向李先生征收60余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决议。李先生不服,将计生局告上法庭。 
据了解,在丽水市区经商的李先生与王女士在94年3月挂号成婚,并于95年3月生下第一个女儿,2001年8月第二个女儿出世。但是,两人却在2006年11月以爱情不好为由协议离婚。2006年11月王女士与前夫的亲属丁先生挂号成婚。因为丁先生是初婚,并没有生育子女,婚后两人向计生部分提出请求再生育一子女。2007年3月,丽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王女士与丁先生的请求。2007年6月8日,王女士在丽水市人民医院剖腹生育一男孩。但在孩子刚满月不久,王女士就与丁先生处理离婚手续。2007年8月底又与前夫李先生处理复婚手续,10月又再度以爱情不好为由协议离婚。 
丽水市计生局是在市人民医院新生儿出世记载上发现的端倪。在王女士入院生育的挂号中,联系人写的是李先生的姓名,联系注明为夫妻。在里面的记载中,王的老公年纪为38岁,与李先生相符,而与丁先生的30岁不符。在王女士和丁先生的离婚协议中,两人声明没有婚生子女。 
一起,计生局依据王女士的儿子出世时刻揣度,确定王女士与李先生婚姻联系存续中,即王与李离婚前2个多月就现已怀孕。依据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怀孕在离婚后畜生的孩子确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则“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怀孕的孩子,应推定为该夫妻的子女,除非该夫妻出示依据,证明该子女不为其间一方所生,以亲子判定为准。”计生局表明,曾向李先生提出亲子判定,但被回绝。结合该案查询中获取的其它依据资料,能够确定王女士2007年6月8日生下的男孩,为李先生与王女士违法超生所得。 
丽水市计生局通过立案和查询取证,以为李先生与王女士使用离婚——成婚——离婚——复婚的办法,躲避法令,到达其超生子女“合法化”的意图,并终究做出向李先生征收抚养费60余万元的决议。 
昨天上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原告李先生和第三方王女士均未出庭。原告代理律师以为,被告确定王女士生育的第3胎是原告的,并没有任何的现实与法令依据。王女士是在跟别人再婚,且经请求获同意后再生育的第3胎。被告对原告决议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没有任何的现实和法令根底。要求依法撤销了莲计生征字(2007)第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议书。但在法庭上,原告并没有提交亲子判定用以证明孩子不是自己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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