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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得付双倍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3:29
逾期未签书面劳作合同,单位得付双倍薪酬 
2008年06月03日 
来历:《劳作报》 
案情介绍: 
邓小姐在大学里是位鹤立鸡群的高材生,2006年结业后如愿以偿地找到了一份抱负的作业——应聘到上海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行政作业。公司与邓小姐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作合同,约好合同期限为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月薪为5000元。 
进入公司后,邓小姐很爱惜这份自己心仪且来之不易的作业,她对自己的本职作业总是一丝不苟,对主管暂时组织的作业也总是活跃认真完成。2007年8月30日劳作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和邓小姐续签劳作合同,公司也没有什么说法,而邓小姐也没有多想,她持续留在公司像平常相同上班,公司也自始自终地依照本来的规范付出邓小姐的薪酬。 
2008年3月1日,公司的人事做了较大变化,邓小姐的顶头上司也被更换了。不知道是新领导的作业风格不同而是其他原因,邓小姐觉得有点不知所措,本来对自己的作业充满信心的他变得有点莫衷一是起来。没过几天,也便是2008年3月10日,公司忽然向邓小姐发出了一份告诉,称邓小姐不遵从领导的组织,就事不力,一起公司指派了另一名职工来与邓小姐处理作业交代。关于这出人意料的变故,邓小姐觉得无法承受,在与公司屡次交流无效后,她觉得再留在公司也没有什么意思,所以决议脱离。处理离任手续时,邓小姐提出,公司违法不签定劳作合同,应付出她2008年2月1日至3月10日期间双倍薪酬的差额,被公司回绝。 
洽谈无果,2008年4月1日,邓小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申请了劳作裁定。裁定庭通过开庭审理后,终究判决支撑了邓小姐的申述恳求.
事例剖析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俞敏律师分析 
本案是《劳作合同法》施行后的典型新事例,其间,付出不依法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便是根据新法而来的新式诉请。 
《劳作法》早有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就应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而《劳作合同法》对书面劳作合同的签定作出了更为严厉的规则。该法的第十条清晰: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现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签定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一起,其九十七条又规则:“本法施行前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签定劳作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本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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