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07:53
严峻劳作安全事端罪
一、概念
严峻劳作安全事端罪,是指安全出产设备或许安全出产条件不契合国家规则,因此发作严峻伤亡事端或许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作业单位的劳作安全设备不契合国家规则,经有关部分或许单位员工提出后,对事端危险仍不采纳办法,因此发作严峻伤亡事端或许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立案规范
安全出产设备或许安全出产条件不契合国家规则,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形成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三人以上;
(二)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作矿山出产安全事端,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形成严峻后果的景象。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作业单位的劳作安全,即劳作者的生命、健康和严峻公私产业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作业单位的劳作安全设备不契合国家规则,经有关部分或单位员工提出后,仍不采纳办法,因此发作严峻伤亡事端或许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行为。构本钱罪,在客观方面有必要具有以下三个彼此相关的要件:
(1)厂矿等企业、作业单位的劳作安全设备不契合国家规则,存在事端危险。
所谓劳作安全设备,是指为了避免和消除在产过程中的伤亡事端,避免出产设备遭到损坏,用以确保劳作者安全的技能设备、设备和各种用品。首要有:一是防护设备,即用屏护办法使人体与出产中风险部分相阻隔的设备;二是稳妥设备,即能主动消除出产中因为设备事端和部件损害而引起的人身事端损害的设备,如安全阀、主动跳闸、卷扬限制器等;三是信号设备,即使用信号正告、防备风险的设备,如信号灯、电器指示灯等;四是风险牌示和辨认标志,即风险告示标志和凭借夺目色彩或图形判别是否安全的标志。
劳作安全设备有必要契合国家规则,即契合国家立法机关、出产主管部分拟定、公布的一系列确保安全出产、维护劳作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规则的规范。
事端危险是指因为劳作安全设备不契合国家规则而潜藏着的发作事端的预兆、祸殃,仅限于劳作安全设备方面的事端危险。如未给在有损害健康的气体、蒸气或许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的;未给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或帽盔的;未给从事电器操作的人发绝缘革化、绝缘手套的;未给在高空作业的工人装备安全带的;机器设备的风险部分未设备防护设备的;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未设备安全设备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功能欠安,电器设备未设必要的可熔稳妥器或主动开关的;车间或许作业地址所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高于每立方米2毫克,对发出有害健康的蒸气、气体的设备未严加紧锁的等。厂矿企作业单位的劳作安全设备不契合国家规则,存在事端危险是发作严峻劳作安全事端的直接原因,也是构本钱罪的前提条件;假如严峻事端的发作并不是因为劳作安全设备不契合国家规则,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如有人成心损坏、放火等引起的,则不构成严峻劳作安全事端罪。
(2)经有关部分或许单位员工提出后,对事端危险仍不采纳办法。这儿的有关部分是指上级主管部分或许对劳作安全具有行政管理责任的其他部分。本罪的构成有必要以经有关部分或许单位员工提出为条件。假如有关部分或单位员工没有提出事端危险,行为人因此没有采纳办法的,不成立严峻劳作安全事端罪。这儿的对事端危险不采纳办法,既包含对事端危险视若无睹,不采纳任何扫除危险的办法;也包含对出产安全不注重,敷衍了事,尽管对事端危险采纳了一些办法,但这些办法并没有真实执行或许尽管执行,但因为采纳的办法不得力或不正确,而并不足以消除事端危险,事端危险依然存在。对事端危险不采纳办法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人作为厂矿等企业、作业单位担任劳作安全的人员,负有确保安全出产的责任,行为人却不履行责任,对严峻威胁出产安全的事端危险不采纳办法,致使发作严峻事端,然后使其行为具有严峻的社会损害性,构成不作为违法。
(3)发作了严峻伤亡事端或许形成了其他严峻后果。所谓严峻伤亡事端,依据司法解释,是指逝世1人以上或许重伤3人以上的事端。其他严峻后果,是指形成了严峻经济损失;或许形成了严峻政治影响;或许引起单位员工强烈不满,导致停工、停产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单位中对扫除事端危险,避免事端发作负有责任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这儿的单位,依据《劳作法》第2条的规则,其规模十分广泛,既包含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的企业和个别经济安排,也包含其他与劳作者建立了劳作合同联系的国家机关、作业安排和社会团体。在司法实践中,严峻劳作安全事端罪首要发作在从事出产、运营的企业和个别经济安排中。对扫除事端危险,避免事端发作负有责任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司理、主管劳作安全和劳作卫生的副厂长、副司理,以及直接担任有关劳作安全和劳作卫生作业的安全员、电工等等。因为国家作业人员渎职形成严峻事端的,能够直接按照本法的规则,以他罪追查处分,所以,本罪的主体中不包含国家作业人员。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过错,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片面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错。所谓过错,是指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片面毅力上并不期望发作事端。关于单位存在事端危险,有关直接责任人则是明知或许应该知道的,有的乃至是经劳作行政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屡次责令改正而未改正。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肯在劳作安全和劳作卫生方面进行投入;有的是作业不担任任,忽略怠懈;有的是心存侥幸心理;不管归于哪各种状况,都不影响构本钱罪,但在详细量刑时能够作为裁夺情节予以考虑。
一、概念
严峻劳作安全事端罪,是指安全出产设备或许安全出产条件不契合国家规则,因此发作严峻伤亡事端或许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作业单位的劳作安全设备不契合国家规则,经有关部分或许单位员工提出后,对事端危险仍不采纳办法,因此发作严峻伤亡事端或许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立案规范
安全出产设备或许安全出产条件不契合国家规则,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形成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三人以上;
(二)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作矿山出产安全事端,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形成严峻后果的景象。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作业单位的劳作安全,即劳作者的生命、健康和严峻公私产业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作业单位的劳作安全设备不契合国家规则,经有关部分或单位员工提出后,仍不采纳办法,因此发作严峻伤亡事端或许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行为。构本钱罪,在客观方面有必要具有以下三个彼此相关的要件:
(1)厂矿等企业、作业单位的劳作安全设备不契合国家规则,存在事端危险。
所谓劳作安全设备,是指为了避免和消除在产过程中的伤亡事端,避免出产设备遭到损坏,用以确保劳作者安全的技能设备、设备和各种用品。首要有:一是防护设备,即用屏护办法使人体与出产中风险部分相阻隔的设备;二是稳妥设备,即能主动消除出产中因为设备事端和部件损害而引起的人身事端损害的设备,如安全阀、主动跳闸、卷扬限制器等;三是信号设备,即使用信号正告、防备风险的设备,如信号灯、电器指示灯等;四是风险牌示和辨认标志,即风险告示标志和凭借夺目色彩或图形判别是否安全的标志。
劳作安全设备有必要契合国家规则,即契合国家立法机关、出产主管部分拟定、公布的一系列确保安全出产、维护劳作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规则的规范。
事端危险是指因为劳作安全设备不契合国家规则而潜藏着的发作事端的预兆、祸殃,仅限于劳作安全设备方面的事端危险。如未给在有损害健康的气体、蒸气或许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的;未给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或帽盔的;未给从事电器操作的人发绝缘革化、绝缘手套的;未给在高空作业的工人装备安全带的;机器设备的风险部分未设备防护设备的;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未设备安全设备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功能欠安,电器设备未设必要的可熔稳妥器或主动开关的;车间或许作业地址所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高于每立方米2毫克,对发出有害健康的蒸气、气体的设备未严加紧锁的等。厂矿企作业单位的劳作安全设备不契合国家规则,存在事端危险是发作严峻劳作安全事端的直接原因,也是构本钱罪的前提条件;假如严峻事端的发作并不是因为劳作安全设备不契合国家规则,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如有人成心损坏、放火等引起的,则不构成严峻劳作安全事端罪。
(2)经有关部分或许单位员工提出后,对事端危险仍不采纳办法。这儿的有关部分是指上级主管部分或许对劳作安全具有行政管理责任的其他部分。本罪的构成有必要以经有关部分或许单位员工提出为条件。假如有关部分或单位员工没有提出事端危险,行为人因此没有采纳办法的,不成立严峻劳作安全事端罪。这儿的对事端危险不采纳办法,既包含对事端危险视若无睹,不采纳任何扫除危险的办法;也包含对出产安全不注重,敷衍了事,尽管对事端危险采纳了一些办法,但这些办法并没有真实执行或许尽管执行,但因为采纳的办法不得力或不正确,而并不足以消除事端危险,事端危险依然存在。对事端危险不采纳办法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人作为厂矿等企业、作业单位担任劳作安全的人员,负有确保安全出产的责任,行为人却不履行责任,对严峻威胁出产安全的事端危险不采纳办法,致使发作严峻事端,然后使其行为具有严峻的社会损害性,构成不作为违法。
(3)发作了严峻伤亡事端或许形成了其他严峻后果。所谓严峻伤亡事端,依据司法解释,是指逝世1人以上或许重伤3人以上的事端。其他严峻后果,是指形成了严峻经济损失;或许形成了严峻政治影响;或许引起单位员工强烈不满,导致停工、停产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单位中对扫除事端危险,避免事端发作负有责任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这儿的单位,依据《劳作法》第2条的规则,其规模十分广泛,既包含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的企业和个别经济安排,也包含其他与劳作者建立了劳作合同联系的国家机关、作业安排和社会团体。在司法实践中,严峻劳作安全事端罪首要发作在从事出产、运营的企业和个别经济安排中。对扫除事端危险,避免事端发作负有责任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司理、主管劳作安全和劳作卫生的副厂长、副司理,以及直接担任有关劳作安全和劳作卫生作业的安全员、电工等等。因为国家作业人员渎职形成严峻事端的,能够直接按照本法的规则,以他罪追查处分,所以,本罪的主体中不包含国家作业人员。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过错,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片面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错。所谓过错,是指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片面毅力上并不期望发作事端。关于单位存在事端危险,有关直接责任人则是明知或许应该知道的,有的乃至是经劳作行政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屡次责令改正而未改正。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肯在劳作安全和劳作卫生方面进行投入;有的是作业不担任任,忽略怠懈;有的是心存侥幸心理;不管归于哪各种状况,都不影响构本钱罪,但在详细量刑时能够作为裁夺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