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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时设备分配给股东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21:17

问:企业清算时,尚存有固定财物(机器设备),均为2008年前置办,在清算时作为清算财物分配给股东。企业清算时所有者权益未增值(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本钱),分配的这部分机器设备是否需求交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则,企业悉数财物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款,按规则核算能够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下财物。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下财物的金额,其间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利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份额核算的部分,应确以为股息所得;剩下财物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越或低于股东出资本钱的部分,应确以为股东的出资转让所得或丢失。
此外,《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则,该法令第一条所称出售货品,是指有偿转让货品的所有权。该《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获得钱银、货品或许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则,被清算企业向股东分配剩下财物,不管是否超越本金,触及货品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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