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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执行被执行人投资收益的方式执结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22:56
近年来,为化解实行难,我国加大了对人民法院收效判定的实行力度。那么以实行被实行人投资收益的方法执结案子,关于被实行人投资收益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被实行人投资收益的法律知识,供咱们学习参阅。
案情
1998年5月4日,北京市某商贸公司与深圳市某投资公司签定代购房子协议。协议约好:商贸公司托付投资公司在深圳市购买房子,并按照投资公司要求将120万元购房预付款汇入深圳市某房地产公司账户,投资公司应在两个月内完结作业,否则应无条件如数归还预付款,逾期赔付利息。1998年5月6日,商贸公司托付某电器公司按投资公司的指令,践约将100万元人民币汇入房地产公司账户,但投资公司未按合同约好向商贸公司交给代购房产,亦未将预付款交还商贸公司。尔后,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投资公司及第三人房地产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商贸公司与投资公司签定的生意房子合同合法有用,商贸公司按照合同约好已实行了责任,投资公司未能实行合同,房地产公司收取商贸公司金钱没有法律依据,应将收取的货款返还商贸公司。房地产公司与投资公司还有合同约好,可另案处理。据此,判定:第三人房地产公司返还商贸公司货款100万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行情况
因为房地产公司未在判定确认的日期内实行判定确认的责任,商贸公司于2002年1月向法院请求实行。
法院在实行中查明,房地产公司现已不再运营,账户上没有存款,但其在深圳某发展有限公司具有70%的股份。现发展有限公司运营效益较好,每年均有700万元的赢利。法院遂冻住了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并告诉其制止向房地产公司付出。后经过洽谈,发展有限公司赞同将被冻住的金钱付出给商贸公司,并付出利息。法院即裁决扣划发展有限公司100万元给商贸公司,至此本案执结。
定见
本案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着以下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适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作业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行规则)第51条的规则,经过实行房地产公司在发展有限公司中的投资收益来完成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责任。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当适用实行规则第53条的规则,实行房地产公司在发展有限公司中的股权。
咱们赞同第一种定见。实行规则第51条规则:“对被实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盈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决制止被实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实行人付出,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请求实行人付出。对被实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盈利等收益,人民法院能够采纳冻住办法,制止到期后被实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实行人付出。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但若查实被实行人在有关企业中的确没有收益的,则不得以此种方法实行案子。
归纳以上介绍,在实行时,人民法院能够行被实行人投资收益。信任咱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被实行人投资收益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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