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陈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10:5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朝民初字第10239号
原告青岛海洋焊接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临港工业加工区。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托付署理人陈宝瑞,山东恒越律师业务所律师。托付署理人马吟侠,山东金浩律师业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北角,现工作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7层。法定代表人于泽辉,该公司总经理。托付署理人张亚洲,北京阛阓佳律师业务所律师。托付署理人徐晓恒,北京阛阓佳律师业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世,山东源丰律师业务所律师,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路160号154户。托付署理人陈忠体,山东源丰律师业务所律师。托付署理人刘萍,山东文锦律师业务所律师。被告李庆森,男,汉族,1961年1月25日出世,山东天华会计师业务所注册会计师,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观象一路43号内2户。托付署理人陈忠体,山东源丰律师业务所律师。托付署理人刘萍,山东文锦律师业务所律师。青岛海洋焊接资料有限公司(简称海洋焊接公司)诉北京集佳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简称集佳署理公司)、陈刚、李庆森商标转让胶葛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5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海洋焊接公司的托付署理人陈宝瑞、马吟侠,集佳署理公司的托付署理人张亚洲、徐晓恒,陈刚和李庆森的托付署理人陈忠体、刘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海洋焊接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分别是第140236号、第1725501号、第1729583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2006年6月,我公司经查询发现,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陈刚使用为我公司从前处理商标业务时多盖我公司公章的空白商标署理手续,并冒充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孔繁绪的签名,托付集佳署理公司将我公司一切的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转让至孔繁绪名下。尔后,陈刚和李庆森又歹意勾结,冒充孔繁绪的签名将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转让至李庆森名下。一起,在处理上述转让的过程中,陈刚还运用冒充的手续托付集佳署理公司将我公司持有的第140236号、第1729583号注册商标刊出。我公司以为,陈刚和李庆森歹意勾结,采纳虚伪手续和诈骗手法进行的上述注册商标转让和刊出行为,不是我公司的实在意思表明,应当依法确定转让行为是侵权行为,刊出行为是无效行为。集佳署理公司在署理涉案商标转让和刊出时,未尽其检查责任,也损害了我公司的权益。为此我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承认集佳署理公司、陈刚和李庆森不合法转让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的行为系侵权行为;承认我公司系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承认集佳署理公司、陈刚、李庆森刊出第140236和第1729583号注册商标的行为系无效行为。集佳署理公司辩称:榜首,海洋焊接公司将我公司列为被告,于法无据。本案施行侵权行为的系陈刚和李庆森,与我公司无关。第二,我公司的商标署理行为合理合法。我公司严厉依照陈刚的指令,署理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的转让和第140236号和第1729583号注册商标的刊出事宜,一切手续均契合商标局的要求和规则,并无任何违规之处。海洋焊接公司建议我公司未尽检查责任,没有依据。第三,依据法令规则,署理人没有差错的情况下,署理行为的法令结果由被署理人承当。我公司在涉案商标署理业务中无任何差错,故我公司不该承当署理行为的法令结果。综上,我公司恳求法院驳回海洋焊接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恳求。陈刚辩称:榜首,我根据职务托付,处理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转让的时刻是2002年4月12日,而处理海洋焊接公司商标续展的时刻是2003年2月25日,前后时刻相隔一年,我不可能使用多盖海洋焊接公司公章的手续处理一年前的商标转让。第二,依照国家商标局处理商标业务的要求,只要在商标持有人在“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刊出申请书”、“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才能使商标得以转让、刊出和续展。涉案商标的转让和刊出,海洋焊接公司均加盖公章认可。第三,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转让至孔繁绪名下,是海洋焊接公司实在意思的表明。2002年4月,我承受海洋焊接公司其时法定代表人孔繁绪的指使,到集佳署理公司处理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转让事宜,将孔繁绪签名的授权书和孔繁绪的身份证复印件,交到集佳署理公司处,并在集佳署理公司打印的“商标署理托付书”和“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代孔繁绪签名。尔后海洋焊接公司又在我代为签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加盖公章。我的代签行为是我有授权的表现,而海洋焊接公司加盖公章则是对我代签名的认可。第四,将孔繁绪名下的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转让到李庆森名下,是孔繁绪的实在意思表明。孔繁绪在2003年12月获得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后,就与李庆森联络转让事宜,商定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商标转让给李庆森。尔后,孔繁绪将上述转让景象奉告我,并书面授权我代其处理商标转让事宜。正是根据此次转让,李庆森才将10万元转让费支交给了海洋焊接公司的主管部门青岛市机械工业总公司。故海洋焊接公司称我冒充孔繁绪的签名,将商标转让给李庆森的建议不能成立。综上,我承受托付代为处理涉案商标的转让和刊出均是经相关权利人授权和认可的署理行为,我在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了署理人的责任。故海洋焊接公司对我的诉讼恳求,无任何现实和法令依据,恳求法院驳回其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