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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续签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0:58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合肥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铭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3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托付代理人吴雪狂、被告XX公司托付代理人王炎、肖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程某某诉称:程某某别离于2007年9月7日、2010年9月7日与XX公司签订了两份聘任协议书,第二份协议书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6日。在协议没有实施到期的时分,XX公司没有任何法定理由,单独决议停止劳作联系,而且不让程某某去上班。XX公司的上述行为严峻违反了劳作法的相关规定,为此,程某某恳求法院判令:
1、承认XX公司违法免除与程某某的劳作合同,XX公司付出程某某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6400元;
2、XX公司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XX公司在庭审中辩称:
1、劳作合同期满前,XX公司没有免除或单独停止与程某某的劳作合同,也没有不让其上班;2、两边发作对立后,XX公司总装分厂把程某某退回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预备了三个岗位供其挑选,但程某某回绝挑选;3、自2013年8月7日起,程某某未到公司上班,也不实施请假手续,无故旷工。综上,恳求法院驳回程某某的诉讼恳求。
没续签单位需付出经济补偿
2007年9月7日,程某某进入XX公司作业。两边在2010年9月15日续订的《聘任协议书》中约好,程某某从事漆作业业;聘任时刻从2010年9月7日至2013年9月6日止,计三年;程某某归于“4050”员工,社会保险有合肥市晨光劳务有限公司交纳;聘任期满后协议自行停止等。聘任期间,程某某被组织在XX公司部属总装分厂作业。2013年8月6日,XX公司总装分厂以程某某不服从分工组织为由,将其退回公司人力资源部。当日,程某某前往人力资源部签到,两边就岗位调整未能达到一致意见。自2013年8月7日起,程某某未再上班。后程某某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恳求判定XX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赔偿金26400元。2013年11月24日,该委作出判定:XX公司付出程某某经济补偿金13200元。程某某不服该裁定判定,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程某某离职前的月平均薪酬为2200元。XX公司实施印象考勤制度,别人无法代考勤。自2013年8月7日起,程某某无考勤记录。
上述现实,有聘任协议书、陈说、考勤表、银行客户买卖明细清单、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2013)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60号裁定判定书及当事人陈说等依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程某某与XX公司劳作联系存续期间,XX公司部属分厂于2013年8月6日将程某某退回XX公司人力资源部,后两边未能就岗位调整达到一致意见,且自2013年8月7日起,程某某未再出勤,亦未供给劳作,直至2013年9月6日劳作合同期满。劳作合同期满后,XX公司未提出续订劳作合同,依法应当向程某某付出停止劳作合同经济补偿13200元(2200元/月×6个月)。程某某未能供给依据证明XX公司存在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景象,故其建议赔偿金26400元,缺少现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项、第四十六条(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合肥XX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原告程某某经济补偿13200元;
二、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如本案给付责任人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施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施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10元,折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程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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