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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9:07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议》现已2012年5月1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省长蒋定之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2005年3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依据2012年5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议》修订)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则》(以下简称《若干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经济特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若干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但可以供给本经济特区以外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出具的现已参保有用证明资料的用人单位在外。
在本经济特区建立的外国安排代表安排和香港、澳门、台湾区域安排代表安排应当为其所招聘的中方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安排担任处理工伤保险挂号、核定工伤保险费数额及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联系、付出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等工伤保险业务。
当地税务机关(以下称社会保险费征收安排)依照国家及本经济特区有关规则征收工伤保险费,并每年发布工伤保险费征收状况。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安排有权核对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薪酬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工伤保险作业所需资料,调查和查看缴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参保缴费状况,依法对缴费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分。
第五条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向社会保险经办安排申报的本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个人缴费基数应当分别由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签名承认。
第六条工伤保险挂号和缴费按以下规则履行:
(一)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处理工伤保险挂号、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安排交纳工伤保险费:
1.驻海口区域的中心、省直属机关、作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分挂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等安排,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挂号注册的企业,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戎行所属单位;
2.自愿请求在省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参与工伤保险,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同意的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区域、出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处理工伤保险挂号、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安排交纳工伤保险费。
(三)其他用人单位在地点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处理工伤保险挂号、核定缴费数额后,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安排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交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施不同基准费率和起浮费率准则。
用人单位自本办法发布实施的次月起,依照本办法规则的不同基准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自本办法实施满1年的次月起,按规则的起浮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对三类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实施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列为第一类工伤保险危险作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薪酬总额的0.5%;列为第二类工伤保险危险作业的,基准费率为薪酬总额的1%;列为第三类工伤保险危险作业的,基准费率为薪酬总额的1.5%。
国家对前款规则的基准费率有调整的,依照国家规则履行。
国家机关、作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第一类工伤保险危险作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依据其运营范围及实践状况,承认作业危险类别。企业跨作业运营的,以其工伤保险最高危险作业承认作业危险类别。
第九条用人单位归于第一类工伤保险危险作业的,按本作业基准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不实施费率起浮。
用人单位属第二、三类工伤保险危险作业的,依据工伤保险基金运用、工伤发作率、作业病损害程度等要素,按规则实施起浮费率。
费率起浮的详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依据国家有关规则拟定。社会保险经办安排担任承认用人单位适用起浮费率的层次。
第十条地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担任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安排资历确认作业。
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应当择优挑选经地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承认的医疗安排,签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清晰权力和责任,实施动态处理,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劳作能力判定费的收费规范,由省物价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拟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的劳作能力判定费用,按规则的规范付出。
第十二条年度工伤防备费用、工伤作业恢复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上年度收入的15%范围内,由社会保险经办安排提出年度开销方案,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和财务部分审阅承认后,列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工伤防备费用、工伤作业恢复费用的详细处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省财务、卫生行政、安全出产监督处理等部分拟定。国家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各有关部分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当地残疾人恢复作业展开,展开工伤作业恢复作业。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因工伤住院医治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作业单位因公出差人员膳食补助规范发给膳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工伤人员经工伤医疗安排主张,转往外地医治或许装备辅佐用具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作业单位因公出差规范报销。
因突发工伤事故需求运用120救护车的,其费用可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日子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罢工留薪期需求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护理或许聘人护理。用人单位既不派人护理,也不聘人护理的,应按上年度全省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规范每月向工伤人员付出护理费用。
第十六条工伤人员在罢工留薪期内,持续按原规范享用薪酬福利待遇。实施计件、提成等效益薪酬准则的,工伤人员原薪酬规范应按工伤人员在罢工留薪期前6个月的平均薪酬承认,工伤人员在本单位作业时间缺乏6个月的,应按实践作业月数的平均薪酬核定。用人单位付出罢工留薪期内薪酬的规范,不得低于政府规则的最低薪酬规范。
第十七条依法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出的残疾辅佐用具费,依照所需辅佐用具的现行普及型价格和运用年限核算。
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残疾辅佐用具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第十八条五级、六级伤残人员自己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规范分别为停止劳作联系时18、16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规范分别为40、30个月的自己薪酬。
第十九条七级至十级伤残人员自己提出免除劳作、聘任合同,或许劳作、聘任合同期满停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规范分别为停止劳作联系时14、12、10、8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规范分别为20、16、12、9个月的自己薪酬。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则的自己薪酬不得高于停止劳作联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倍,不得低于停止劳作联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的60%。
第二十一条按本办法核算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截止至自己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收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人员,不再享用该次工伤复发的工伤待遇。
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不得重复享用伤残补贴和薪酬。
第二十二条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子护理费应当依据全省在岗员工平均薪酬水平缓日子费用改变状况当令调整规范,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在寻求工会安排和用人单位代表定见后承认。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安排提交工伤确认决议书、劳作能力判定结论以及社会保险经办安排要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关于申报资料不完全的,应当一次性奉告请求人弥补有关的申报资料;关于资料完全、契合发放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海南经济特区乡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发作的工伤,按规则改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待遇时,月伤残补贴的计发规范为:从业人员发作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薪酬乘以《海南经济特区乡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月伤残补贴计发份额,加上《海南经济特区乡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每次调整添加的月伤残补贴。
用人单位实践所发伤残补贴高于上述规范的,差额部分因工伤残人员可持续按原途径享用。
第二十五条本省辖区内本经济特区以外的单位、安排及其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详细使用中的问题,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担任解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海南经济特区乡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一起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作工伤但没有付出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有关规范应按本办法的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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