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一份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为何败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8:30案情回放2001年9月8日,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S公司签定出售合同,约定向S公司供给一批价值为7564美元的针织裙,付出方法为T/T。进出口公司将货品交与某集装箱储运公司由上海运至墨尔本。10月16日,集装箱储运公司签发了提单,提单上载明邮寄人为进出口公司,收货人“凭指示”,一起注明正本份数为3份。11月5日,货品在目的港清关、拆箱。12月14日,进出口公司经过署理向集装箱储运公司的署理问询涉案货品下落,被奉告货品已被S公司提走。因为S公司一直没有付出货款,进出口公司遂以无单放货为由,诉请判令集装箱储运公司补偿货品丢失7564美元及相关退税丢失,但进出口公司仅向法院供给了一份正本提单。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以为,进出口公司与集装箱储运公司之间因提单的签发构成海上货品运送合同联系。集装箱储运公司的署理供认货品已放行给S公司,一起集装箱储运公司也承认货品被拆箱,故无单放货的现实不容置疑。但是,进出口公司在不能说到货品的状况下,本应取得向承运人索赔货品丢失的权力,但因为其仅持有一份正本提单,因而权力存在瑕疵,对涉案提单项下货品的权力并不是一个彻底、排他的物权。一起,海上货品运送合同项下的权力能够随提单搬运,进出口公司仅持有一份正本提单的景象使法院不能确认其在货品出运后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而是否能行使合同法上的救助手法尚处于不确认状况。故法院以为进出口公司未能证明其彻底具有建议货品丢失补偿的资历,判定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撑。 事例分析 提单物权效能的行使须以全套正本提单为据在交货环节中依照航运常规,货品被运至目的港后,提单持有人可凭一份正本提单向承运人建议提货,承运人在回收该份正本提单后,其他两份正本提单主动失效。别的,为防止发生在目的港呈现另一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建议提货权力的状况,依据航运习气,在目的港以外的当地要求承运人交给货品的,承运人有权回收全套正本提单。本案中,进出口公司作为邮寄人经过诉讼途径以集装箱储运公司未凭正本提单放货为由,向其建议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违约职责。进出口公司在举证了集装箱储运公司放货的现实后,有必要进一步证明其在未回收正本提单的状况下将货品交于非提单持有人。 |||因为提单不仅是运送合同的证明,并且是承运人据以交货的确保,一旦被流通至好心受让人手中,即构成好心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送合同联系,也将发生好心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关于货品交给的权力和职责联系。根据提单的此种特性,进出口公司有必要证明自己是仅有的提单权力人,即有必要具有全套正本提单。当进出口公司仅持有一份提单时,其无法扫除有其他提单持有人存在的可能性,也即无法扫除其他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建议提货的可能性,因而进出口公司依单一提单,在目的港以外的当地建议提单权力,一起又不能阐明仅存一份提单在手的理由,以此建议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补偿职责,明显不能取得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