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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过期未换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18:15

案情
2013年12月23日,原告李某驾驭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撞伤路旁边行人温某,经两边洽谈,李某补偿温某人民币3万元私了此事。该闯祸车辆在安全财产稳妥股份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后李某稳妥公司提出理赔。稳妥公司审阅发现李某的驾驭证在2013年12月1日到期,事发时李某未及时换领新证。
稳妥公司以为,李某的驾驭证不在有用期内,归于无证驾驭,以《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二十二条“驾驭人员无驾驭证或驾驭车辆与驾驭证准驾车型符;……”和商业三者险稳妥条款第四条“ 发作意外事端时,驾驭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稳妥人不负补偿职责:(二)驾驭人在驾驭证丢掉、损毁、超越有用期或被依法拘留、暂扣期间或记分到达12分,仍驾驭机动车的”规则作出回绝补偿决定书。2014年1月,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稳妥公司承当补偿职责。
不合
关于驾驭证过期未及时替换新证,是否归于稳妥免责事由、稳妥公司是否要承当补偿职责存在争议。
第一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有权拒赔。首要理由:事端发作时,原告李某驾驭证已超越有用期,应当视为无证驾驭,归于稳妥公司免责事由,稳妥公司有权拒赔。
第二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应赔付稳妥金。首要理由:尽管李某在驾驭证过期后未及时换发新证,可是根据机动车办理的法令法规规则,刘某承当的是行政职责。没有换发新证并不阐明刘某不具有驾驭资历。因而,稳妥公司不能以此来革除赔付职责,仍应向李某赔付稳妥金。
第三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补偿。首要理由:交强险归于国家强制稳妥,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二十一条“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造本钱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丢掉的,由稳妥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
路途交通事端的丢掉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稳妥公司不予补偿。” 确立了稳妥公司对稳妥事端承当无过错补偿职责。被稳妥车辆发作交通事端,除该事端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稳妥公司不予补偿外,其他任何景象下造本钱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丢掉的,稳妥公司均应在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商业险具有合同效能,只需两边当事人共同约好,并做好奉告职责,应当遵从两边当事人的自在约好。故稳妥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补偿李某丢掉。
分析
听讼小编附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驾驭证是公安部门颁发给驾驭员证明其够驾驾驭车辆的资历证书,驾驭人的驾驭资历,是由相关国家机关对驾驭者人作出的行政许可予以承认。关于驾驭员是否归于“无证驾驭”,应当由交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令法规予以确定,稳妥公司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资历。根据《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则:机动车驾驭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驭证有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车辆办理所请求换证。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驭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车辆办理所应当刊出其机动车驾驭证:(七)超越机动车驾驭证有用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只需驾驭人领取了驾驭证且未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撤消或刊出,驾驭员就具有驾驭资历。本案中,交通事端发作时,李某所持有的驾驭证的确超越了有用期未及时换证,但并不契合《法令》第二十二条“驾驭人员无驾驭证或驾驭车辆与驾驭证准驾车型符;……”机动车驾驭证超越有用期驾驭机动车与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驾驭机动车有着本质区别,两种行为均为违法行为,但性质不同。该案李某驾车上路归于“机动车驾驭证超越有用期驾驭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关于“机动车驾驭证超越有用期驾驭机动车”的驾驭员,根据《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28条、《路途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则,交警将处以正告或许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制止驾驭员持续行进。《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对驾驭证持证人“未请求并超越有用期换证的,依法处分后予以换证。”驾驭证过期后未及时换证并不必定导致驾驭证无效,而是驾驭员的权力被约束。驾驭人员在超越期限一年内请求换证的,给予行政处分后,依照正常的换证程序给予换证,驾驭证的有用期溯及至前次有用期满日,因而驾驭证过期未及时替换并不归于无证驾驭,稳妥公司不得对此作扩展解说。
交强险归于国家强制稳妥,交强险的建立是根据公共政策的需求,为保护社会群众利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造本钱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丢掉的,由稳妥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路途交通事端的丢掉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稳妥公司不予补偿。” 该条规则确立了稳妥公司对稳妥事端承当无过错补偿职责,被稳妥车辆发作交通事端,除该事端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稳妥公司不予补偿外,其他任何景象下造本钱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丢掉的,稳妥公司均应在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
因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规则,法令并没有规则机动车驾驭员驾照过期驾驭机动车上路发作交通事端归于免责事由,故稳妥公司不得自行对法令法规做扩展解说,损害被稳妥人利益。故在本案中,尽管李某所持驾照过期而没有及时予以替换,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的规则依然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补偿。
相对交强险来说,商业三者险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办理人为了涣散因机动车运转所或许导致的侵权职责而购买的稳妥,在功能上,该稳妥愈加重视对机动车所有人或办理人危险的涣散,与交强险不能同等视之。商业三者险是相等主体之间签定的一种合同,只需两边当事人共同约好,并做好奉告职责,应当遵从两边当事人的自在约好。关于商业三者险的处理就必须以《稳妥法》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为根本的裁判根据。两边在稳妥合同第四条规则:“ 发作意外事端时,驾驭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稳妥人不负补偿职责:(二)驾驭人在驾驭证丢掉、损毁、超越有用期或被依法拘留、暂扣期间或记分到达12分,仍驾驭机动车的;……”。
这个约好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且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所以该条款依法有用,两边当事人都必须予以恪守。稳妥法对免责条款还有规则,稳妥公司应当对投保人实行奉告阐明职责,当稳妥人已向被稳妥人实行了严厉的奉告和阐明职责,免责条款就对被稳妥人发作法令效能,被稳妥人就应该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职责来实行。关于违背稳妥合同约好职责的行为,稳妥人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来拒赔,是合理合法的。作为车辆投保人,应当恪守路途交通安全法。驾驭员没有获得驾驭证、驾驭证过期、未带着驾驭证上路行进,都归于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本案中李某因为未在机动车驾驭证规则的审验期限内换领新证隐含危险的存在,稳妥人不肯承当该危险状况形成的丢掉,故而约好为免责条款,稳妥人悉数革除职责也契合两边预期利益。
因而根据稳妥条款的约好,稳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回绝补偿原告李某的丢掉有现实及法令根据。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关于驾驭人所持驾照过期未超越一年的,驾驭车辆发作稳妥事端,稳妥人应当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予补偿丢掉。一起法官提示,驾驭人所持驾照过期而不及时请求换证驾车上路,归于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分;一起交管部门应当严厉做好驾照换领作业,依法在合理渠道发布驾照过期驾驭人员名单,做好驾驭员办理作业;稳妥人对该免责事由及法令结果应当予以释明,做好危险防患防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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