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发现新证据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5:42
刑事审判中要是发现了新的依据能够暂停审理,还有哪些状况能够能够请求延期开端审理,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开庭后发现新依据能够请求延期审理吗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庭审程序中发现新依据的处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则,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解人、诉讼代理人有权请求告诉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依据,请求从头判定或许勘验。在一审庭审中,一旦当事人提出此类请求,一般会导致案子延期审理,从而影响审判会集进行,因而,法庭需求对请求的清晰性和必要性进行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二百二十二条就此规则,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理人请求告诉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依据,请求从头判定或许勘验的,应当供给证人的名字、依据的寄存地址,阐明拟证明的案子现实,要求从头判定或许勘验的理由。实践中,假如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请求调取新依据的建议清晰,且确有调取新依据的必要,就应当赞同请求,并宣告案子延期审理;不然,假如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请求调取新依据的建议不清晰,或许拟调取的依据关于科罪量刑没有实践影响,就不应当赞同请求,并在阐明理由后持续审理。需求指出的是,对控辩两边的上述请求进行检查,是人民法院掌管庭审的责任要求,不过,依据对被告人辩解权的法律保护,只需被告方提出的请求依法有据,人民法院就应当赞同。
实践中,公诉机关可能在提起公诉前就现已搜集了特定的依据,但并未在提起公诉时将相关依据移交给人民法院,而是在庭审中才请求出示此类开庭前未移交人民法院的依据。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建立依据展现准则,但为了防止庭审中的依据突袭,保证被告方的辩解权,准则上公诉机关应当依法在提起公诉时将全案依据资料移交给人民法院,保证辩解方经过阅卷等办法及时了解公诉机关的控诉依据,做好诉讼预备工作。假如公诉人当庭请求出示开庭前未移交给人民法院的依据,辩解方提出异议的,依据《解说》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则,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阐明理由;理由建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允许。例如侦办机关依法经过技能侦办手法获取特定的依据资料后,公诉人依据保密的考虑本来未预备在庭审中运用该依据资料,但因其他依据当庭遭到辩解方的质疑导致依据系统遭到削弱,不得已而当庭请求出示上述经过技能侦办手法获取的依据资料,关于此种请求,法庭就应当允许。一起需求着重的是,因为辩解方庭前并不知晓此类依据,因而,辩解方提出需求对公诉人当庭请求出示的此类依据(因该类依据在案子提起公诉前就现已发现,故并非本文所讨论的严厉意义上的新依据)作辩解预备的,法庭能够宣告休庭,并确认合理的预备辩解的时刻。依据《解说》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则,辩解方请求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依据,参照上述做法处理。实践中为了尽量削减上述状况发作,关于举行庭前会议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催促控辩两边充沛展开诉讼预备工作,防止因提出新依据而导致庭审中止。
此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则,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依据有疑问的,能够宣告休庭,对依据进行查询核实。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核实依据时,假如发现对科罪量刑有严重影响的新依据,依据《解说》第六十六条的规则,应当奉告检察人员、辩解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能够直接提取,并及时告诉检察人员、辩解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录、仿制。《解说》的上述规则有助于保证精确查明案子现实,但依据客观中立裁判的考虑,人民法院发现新依据后,应当尽量由控辩两边搜集相关的依据,即便在必要的状况下直接提取新依据,也应当将相关的依据奉告控辩两边,假如案子需求弥补开庭,则需求由控辩两边当庭出示相关的依据,并依法对相关的依据进行查询、质证,从而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开庭审理后判定前发现新依据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则,依据有必要经过查验现实,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该规则表现了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准则的内涵要求。审判实践中,依据的质证一般是在庭审中进行的,不过关于一些案子,当事人可能在开庭审理后判定前发现了新依据,此种状况下应当怎么处理,有待清晰。
依据严厉证明和自在证明的区别,对开庭审理后判定前发现的不同类型的新依据,详细的处理程序存在必定的差异。所谓严厉证明,是指运用法定依据办法,经过法律规则的依据查询程序(即惯例的法庭查询和质证程序)进行的证明。所谓自在证明,是指运用除此以外的办法不受法律规则的束缚而进行的证明(例如以查阅卷宗或许电话问询的办法)。一般以为,关于犯罪构成现实和倾向于对被告人从重处分的量刑现实(其间大部分与犯罪构成现实是重合的)应当适用严厉证明,关于那些倾向于对被告人从宽处分的量刑现实能够适用自在证明。
详细言之,关于开庭审理后判定前发现的影响科罪的新依据,控辩两边一般存在争议,因而应当适用严厉证明,即经过弥补开庭的办法对该依据进行查询、质证,从而决议是否选用。关于开庭审理后判定前发现的影响量刑的新依据,则需求进一步区别有利于被告人的新依据和不利于被告人的新依据。关于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新依据,在控辩两边存在争议的状况下,应当适用严厉证明;关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新依据,则能够适用自在证明,即庭外寻求控辩两边定见即可,当然,假如控辩两边定见不一致的,也应当经过弥补开庭的办法对该依据进行查询、质证。
庭审程序中发现新依据的处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则,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解人、诉讼代理人有权请求告诉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依据,请求从头判定或许勘验。在一审庭审中,一旦当事人提出此类请求,一般会导致案子延期审理,从而影响审判会集进行,因而,法庭需求对请求的清晰性和必要性进行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二百二十二条就此规则,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理人请求告诉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依据,请求从头判定或许勘验的,应当供给证人的名字、依据的寄存地址,阐明拟证明的案子现实,要求从头判定或许勘验的理由。实践中,假如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请求调取新依据的建议清晰,且确有调取新依据的必要,就应当赞同请求,并宣告案子延期审理;不然,假如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请求调取新依据的建议不清晰,或许拟调取的依据关于科罪量刑没有实践影响,就不应当赞同请求,并在阐明理由后持续审理。需求指出的是,对控辩两边的上述请求进行检查,是人民法院掌管庭审的责任要求,不过,依据对被告人辩解权的法律保护,只需被告方提出的请求依法有据,人民法院就应当赞同。
实践中,公诉机关可能在提起公诉前就现已搜集了特定的依据,但并未在提起公诉时将相关依据移交给人民法院,而是在庭审中才请求出示此类开庭前未移交人民法院的依据。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建立依据展现准则,但为了防止庭审中的依据突袭,保证被告方的辩解权,准则上公诉机关应当依法在提起公诉时将全案依据资料移交给人民法院,保证辩解方经过阅卷等办法及时了解公诉机关的控诉依据,做好诉讼预备工作。假如公诉人当庭请求出示开庭前未移交给人民法院的依据,辩解方提出异议的,依据《解说》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则,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阐明理由;理由建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允许。例如侦办机关依法经过技能侦办手法获取特定的依据资料后,公诉人依据保密的考虑本来未预备在庭审中运用该依据资料,但因其他依据当庭遭到辩解方的质疑导致依据系统遭到削弱,不得已而当庭请求出示上述经过技能侦办手法获取的依据资料,关于此种请求,法庭就应当允许。一起需求着重的是,因为辩解方庭前并不知晓此类依据,因而,辩解方提出需求对公诉人当庭请求出示的此类依据(因该类依据在案子提起公诉前就现已发现,故并非本文所讨论的严厉意义上的新依据)作辩解预备的,法庭能够宣告休庭,并确认合理的预备辩解的时刻。依据《解说》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则,辩解方请求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依据,参照上述做法处理。实践中为了尽量削减上述状况发作,关于举行庭前会议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催促控辩两边充沛展开诉讼预备工作,防止因提出新依据而导致庭审中止。
此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则,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依据有疑问的,能够宣告休庭,对依据进行查询核实。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核实依据时,假如发现对科罪量刑有严重影响的新依据,依据《解说》第六十六条的规则,应当奉告检察人员、辩解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能够直接提取,并及时告诉检察人员、辩解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录、仿制。《解说》的上述规则有助于保证精确查明案子现实,但依据客观中立裁判的考虑,人民法院发现新依据后,应当尽量由控辩两边搜集相关的依据,即便在必要的状况下直接提取新依据,也应当将相关的依据奉告控辩两边,假如案子需求弥补开庭,则需求由控辩两边当庭出示相关的依据,并依法对相关的依据进行查询、质证,从而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开庭审理后判定前发现新依据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则,依据有必要经过查验现实,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该规则表现了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准则的内涵要求。审判实践中,依据的质证一般是在庭审中进行的,不过关于一些案子,当事人可能在开庭审理后判定前发现了新依据,此种状况下应当怎么处理,有待清晰。
依据严厉证明和自在证明的区别,对开庭审理后判定前发现的不同类型的新依据,详细的处理程序存在必定的差异。所谓严厉证明,是指运用法定依据办法,经过法律规则的依据查询程序(即惯例的法庭查询和质证程序)进行的证明。所谓自在证明,是指运用除此以外的办法不受法律规则的束缚而进行的证明(例如以查阅卷宗或许电话问询的办法)。一般以为,关于犯罪构成现实和倾向于对被告人从重处分的量刑现实(其间大部分与犯罪构成现实是重合的)应当适用严厉证明,关于那些倾向于对被告人从宽处分的量刑现实能够适用自在证明。
详细言之,关于开庭审理后判定前发现的影响科罪的新依据,控辩两边一般存在争议,因而应当适用严厉证明,即经过弥补开庭的办法对该依据进行查询、质证,从而决议是否选用。关于开庭审理后判定前发现的影响量刑的新依据,则需求进一步区别有利于被告人的新依据和不利于被告人的新依据。关于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新依据,在控辩两边存在争议的状况下,应当适用严厉证明;关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新依据,则能够适用自在证明,即庭外寻求控辩两边定见即可,当然,假如控辩两边定见不一致的,也应当经过弥补开庭的办法对该依据进行查询、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