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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6:06
我国的行政复议统辖形式中还有一种自我统辖
如《行政复议》第14条规矩:对国务院部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我国的行政复议形式中还有一种 自我统辖 。如《行政复议》第14条规矩: 对国务院部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的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这样一种 自我统辖 是违背 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子法官 的天然公平的法令准则
一、行政复议准则施行的社会环境较差 行政复议准则的健康开展离不开杰出的社会环境。从某种视点而言,没有杰出的社会环境,行政复议准则就会变成海市蜃楼。而我国行政复议准则施行的社会环境较差,详细表现在:
1、在法令认识上,公民的权力认识不强。 在一个法治国家,公民应该有较强的权力主体认识和法治认识,这是法治开展的内涵要求。在我国,封建社会构成的 治民不治官 、 官本位 等观念,至今还在必定程度上影响着一般民众、、乃至部分领导人员。
2、我国的经济环境较差。 行政复议准则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或许其他安排存在自己的独立利益。只有当他们发现自己的利益遭到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损害时,才或许请求行政复议。假如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存在自己的独立利益,行政复议就失去了自己存在的根底。在我国,各种权力联系不太清晰,尤其是财产权的维护准则尚不健全。经济体制有待变革,国家、团体和个人的联系有待理顺,特别是财产权联系。
3、政治布景和法治环境有待完善。 行政复议准则自身便是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内容。从监督理论上讲,《行政强制法》等综合性行政法令法令归于事前的程序监督,《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救助法令则归于过后的救助监督。一起,我国的人大代表准则还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治环境还需继续加强,确保公民当家作主,把人大对行政权的监督落到实处,真实确保依法设定的行政权标准运作。
二、短少行政复议审议规矩的规矩 从国际各国行政复议立法来看,都具有行政复议审议规矩等配套的法令准则,这些配套的法令准则中,详细规矩了行政复议审议委员会人员的组成、事项以及审议规矩等等,这关于发挥行政复议审议委员会之功用起到了活跃的推进效果。可是,我国行政复议立法对行政复议安排人员的组成、逃避以及审议规矩等均无明文规矩,这在必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行政复议的成效。因为行政复议准则归于行政司法之领域,要发挥行政司法准则之功用,行政复议安排人员的组成以及审议规矩和程序尤为重要。并且,有时不免会遇到行政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联系和其他联系等状况,这些都或许影响案子客观,公平的处理。事实上,《行政复议审议规矩》自身又是《行政复议法》之程序法,没有这一详细的标准操作程序的程序法,行政复议就不免带有随意性和恣意性,这不契合现代法治为程序法之准则。因而,我国缺少行政复议安排安排规程和审议规矩也是我国行政复议准则缺失的原因之一。
三、我国行政复议准则的完善 行政复议准则是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寄寓于社会主义政治的法令标准。在社会全面进步和我国参加WTO的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准则的功用,鉴于上述讨论的行政复议准则缺点,笔者提出以下几点主张:
1、进一步扩展行政复议的规模 行政复议准则自树立以来,复议的规模不断扩展。其实,从西方国家行政复议准则的前史演化来看,行政复议受案规模都有不断扩展的趋势。我国这种以罗列为主,归纳为辅的法令规矩将复议局限于罗列的规模内,使 权力需求救助 的理念拘泥于法令规矩的权力,成文法的滞后性和罗列的片面性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维护。如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6款规矩: 以为行政机关改变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可请求行政复议。这款规矩将行政合同的救助归入,可是只罗列了农业承包合同,而其他的行政合同,如公共工程合同、粮食征购合平等,就无法获得行政复议的救助。 咱们应该采纳一般归纳主义的方法规矩,除其他法令有特别规矩之外,关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种行为,当事人均能够请求复议。树立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大多数行为均能够请求行政复议的准则,一起以罗列的方法清晰不适用本法的行政复议的破例事项。我国还应考虑扩展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不作为的规模,以便更好地避免和纠正违法或不妥的行政行为。有必要把内部行政行为归入行政复议的规模,有利于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一起,鼓励他们更好地为公民服务。行政复议将规章扫除于行政复议大门之外,且不独自对提出复议,这种规矩有学者以为 因为触及群体性利益的一部分笼统行政行为扫除在行政复议外,往往不利于团体性胶葛的处理,也不利于从源头开端纠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笔者很附和该说法,以为我国应逐渐将规章归入行政复议规模,适应国际扩展行政复议规模这一趋势,给行政相对人更多的自主权,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编写新的篇章。
2、树立相对独立的公平的行政复议安排和高本质的复议作业人员 我国行政复议准则的公平性缺少已严峻影响到这一准则的有用运作和进一步开展。可是导致这公平性缺少的要素中有一种是咱们所不能忽视的,那便是在我国缺少一致、独立的行政复议安排,且复议作业人员本质不高。在英国,也有行政复议准则,但称之为行政裁判准则,而裁判安排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判所。1958年英国议会拟定了一个专门法令,即《裁判所和查询法》,不仅对裁判所准则作出了一系列的规矩,并且对裁判所人员的执业资历有专门的规矩。并且在英国 为了使裁判所能够独立作业,不受其他和它有关的部的影响,裁判所的成员一般具有独立性 。在美国, 官独立化进程是美国行政法开展的一个缩影 。其实,关于复议作业人员,尽管我国2007年8月1日施行的《行政复议施行法令》第16条规矩: 各级行政复议安排应当定时安排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训练,进步行政复议人员的本质 ,但到今天国家并没有一致的关于行政复议人员委任资历的规矩。只是在当地立法中,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00年5月26日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云南省行政复议法令》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做了规矩。该法令的第四条规矩,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一起具有下列条件:一是归于国家公务员或依法实行行政复议责任的非行政机关人员;二是获得大专以上法令专业学历或大学本科以上非法令专业学历并具有法令专业知识;三是从事法制作业两年以上;四是经训练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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