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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5:09
跟着商场经济的发生和开展,树立与完善我国企业破产准则,关于充沛维护债款人和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运营的危险机制,确保商场经济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开展,完成竞赛的公正具有非常活跃的实践意义。可是,虽然我国的企业破产准则已跟着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的颁布实施而逐渐树立和不断完善,但由于种种原因,不管从破产理论或司法实践上看,我国的企业破产准则仍不健全,破产立法显着滞后,这不只不利于发挥破产准则的特有功用,并且有碍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合法地审理有关破产案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此,本文拟就破产审判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加以讨论。一、现行破产法行政颜色稠密,且立法过于简略,缺少可操作性首要,从我国现行破产法立法布景来看,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发生于八十年代中期,其时我国经济系统改革的方针没有确以为树立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系统,因而该法的拟定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局限性。依据该法的规则,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从破产请求的提出,到宽和方案的确认及企业整理的掌管;从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到破产产业的清算及员工的安顿,简直无一没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活跃参与,而受案法院反倒处于相对被迫的情况。这种带有稠密行政颜色的破产立法,反映了方案经济系统下政府直接办理企业的传统形式。不可否认,企业破产的确触及到比如社会利益分配系统、经济办理系统以及社会保障救助机制等一系列实践的社会问题,而曩昔由于我国长时间实施单一的方案经济,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已养成依靠政府的习气,脱离政府的办理和支撑,企业难于自立,加之人们对破产这种机制缺少正确的知道,社会保障救助机制又非常软弱,因而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准则不配套,社会保障救助系统没有健全的情况下,单靠法院的力气来处理企业破产所触及的社会问题是不可能的,的确需求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了解、支撑与合作。可是,企业破产毕竟是由人民法院掌管下的一项严厉的司法活动,破产程序过多地受制于行政行为,不只与宪法规则的司法独立相悖,且将导致破产程序的功用错位,甚至使破产程序形同虚设。因而,跟着商场经济的开展和各项社会保障准则的不断完善,应当淡化企业破产中的政府干涉颜色,强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判权。其次,从我国破产法的内容来看,我国现行破产法令条款规则较为简略、粗糙,内容单薄,甚至有些规则言语含糊,司法实践中难于把握。例如,对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则,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则的破产原由于“因运营办理不善形成严峻亏本,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则的破产原由于“因严峻亏本,无力清偿到期债款”。但“运营办理不善”指的是什么﹖“不善”的规范又是什么﹖“严峻亏本”终究到达何种程度方为“严峻”﹖立法未予清晰,以至于受案法院在判别破产原因这一企业应否破产的关键问题时较为踌躇。再次,从法令条文上看,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共有43条,《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共有8条。可是,前述破产立法条款虽少,却又力求八面玲珑,从实体到程序,甚至破产程序诸环节,均有涉猎。这种立法技能的必然结果只能是条款简略归纳、弹性大,可操作性差,因而形成了司法实践中许多问题无法可依。综观国外的破产立法,一般都规则得比较翔实,如日本的《破产法》共有382条,其间即包含“实体规则”、“程序规则”及“免责及复权”,又包含惩罚内容的“罚则”。当然,不是说法令条文越多,立法自身的质量就越高。但也不可否认,立法时对许多具体问题规则的比较具体,司法实践中履行的误差就会小些。二、对债款人利益维护不力由于受特定社会条件的约束,我国破产法拟守时的立法主旨,是使用破产准则来促进经济系统改革,而并未以维护债款人、债款人的利益为重。对此,不难从《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条的规则看出其时的立法指导思想:“为了习惯社会主义有方案的商品经济的开展和经济系统改革的需求,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运营,加强经济职责制和民主办理,改进运营情况,进步经济效益,维护债款人、债款人的合法权益,特拟定本法。”正因如此,我国破产立法对债款人利益的维护机制呈现了短缺。这种维护机制上的短缺首要体现在破产立法对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则上。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将“因运营办理不善形成严峻亏本”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众所周知,作为债款人,其最为关怀的是债款能否得到清偿,因而只需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债款人就应有权请求债款人破产。至于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原因以及具体表现形状,不该成为债款人行使权力的妨碍。国外破产立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则,一般也都以付出中止或付出不能作为一般破产原因,一起以资不抵债作为法人的特别破产原因。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虽也以付出不能作为破产原因,但一起又对构成破产原因的付出不能作了两方面的约束,一则有必要是严峻亏本条件下的付出不能。换言之,假如企业并未呈现严峻亏本,那么即便不能清偿到期债款,也不能宣告其破产。二则该严峻亏本有必要是因运营办理不善所形成的。假如不是由于运营办理不善,而是由于比如方针改变、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形成企业严峻亏本,那么即便企业已不能清偿到期债款,也不能以为企业契合破产条件。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第1款对破产原因所作的约束性规则,实践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债款人对破产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规则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原因虽与破产法规则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原因略有不同,但也仍以严峻亏本作为付出不能的条件约束。由以上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则可见,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准则的设置,主要是为筛选运营办理不善的企业然后完成社会操控,而并非为了维护债款人利益。实践中,我国破产立法对付出不能这一破产原因的约束,不只为企业情况已到达破产边界的债款人供给了对立债款人请求其破产的托言,且也往往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疏于破产请求形成债款人和企业更为严峻的丢失而免于承当职责的理由。因而,跟着我国商场经济系统的不断完善,关于破产原因这一问题,我国破产立法应当抛弃现行法令所附加的约束,以习惯商场经济的要求。其次,我国现行破产立法缺少完好的破产产业维护机制。《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则: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接收破产企业。但对法院受案后至清算组接收?撇笠抵罢庖唤锥蔚钠撇撇θ绾伪;ぃ梅ㄎ醋鞴娑āS捎谖夜中械钠撇贫仁敌衅撇绦蚴芾砜贾饕逶颍萜撇ǘ云撇昵胧芾淼墓娑八痉ㄊ导ㄔ菏芾砥撇昵氩⒉坏扔谛嫫笠灯撇虼嗽诜ㄔ菏芾砥撇昵牒笾列嫫撇⒊闪⑶逅阕榍罢庖唤锥危撇绦蛴ι柚昧偈惫芾砣酥贫龋杂行Э刂普袢瞬撇乐拐袢怂鸷φㄈ死妗H欢捎谖夜撇⒎ㄉ系恼庖磺啡保虼嗽谇逅阕榻庸芷撇撇埃袢说牟撇杂烧袢俗约赫莆眨獠唤霾焕诙哉袢瞬撇凳┯行У募喽胶凸芾恚腋袢硕褚庾撇撇⑺鸷φㄈ死嫣峁┝嘶帷U庵智榭鲈谒痉ㄊ导新偶幌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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