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18:00
发布部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清晰本省中外合资、中外协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令地位,保证工会独当一面地行使权力和实行义务,保护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宪法、工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协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制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我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员工利益的代表。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员工有权按照我国工会法和工会规章的规则,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开业投产时应一起建立工会。女员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得建立女员工委员会。 相关法规: 第四条 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宣扬《工会法》等法令、法规,辅导组成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在上级工会辅导下,有权按照法令规则建立企业工会筹备组,开展会员,举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报上一级工会同意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相关法规: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则的法人条件的,由上级工会依法供认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 相关法规: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凡供认《我国工会规章》,自愿请求加入工会,经工会同意,均可成为工会会员。工会会员接连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与工会活动,视为主动退会。 第七条 工会有权代表员工与企业签定团体劳作合同,或帮忙员工与企业签定个人劳作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行。 第八条 中外合资、中外协作经营企业董事会评论企业的开展规划、出产经营活动、员工训练方案等重大事项时,应告诉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定见;研究决议有关工资准则、日子福利、员工奖惩、劳作保护、劳作保险等问题时,应告诉工会代表列席会议,获得工会的协作。外资企业决议前款有关员工利益的事项时,应与工会代表充沛洽谈。 第九条 工会依法监督企业对国家和本省关于劳作管理、劳作保护、劳作保险、女员工特别利益保护等法令、法规的实行;监督企业福利基金的运用,催促并帮忙企业办妥团体工作。 第十条 工会监督企业实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准则和度假准则。员工因健康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加班的,企业不得强制,企业确因出产需求加班时,其加班费不低于正常班相应工时收入的150%。实施计件工资制的应对比实行。加班工时过多的,工会可向企业提出定见,商定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处置员工,应听取被处置员工自己申辩,寻求工会定见,工会以为不合理的,可提出定见,与企业洽谈处理;洽谈不能处理的,员工可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不服裁定判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工会的根本责任:(一)依法保护员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二)教育员工建立爱国主义思维,培育杰出的职业道德,增强改革开放定见,恪守国家法令、法规和企业规章准则,实行劳作合同,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