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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21:46
咨询:
我公司一个员工由于分担职责需求在下午5点多(正常下班5点)来公司担任收货,在完成后回来的途中电瓶车跌倒受伤,像这种状况能不能算工伤?
回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
也就是说,员工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请求确定工伤的,请求人需求供给公安交通管理部分或其他相关部分出具的交通事端确定书,且确定书中受伤员工承当的事端职责为平等职责、非必须职责或不承当职责,这样才能够确定为工伤。
根据2014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清晰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撑的“上下班途中”四种确定景象:
1、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地与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刻内往复于作业地与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居住地的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归于日常作业日子所需求的活动,且在合理时刻和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刻内其他合理道路的上下班途中。
所以,假如是由于自己不小心、不注意而发作的跌伤,由于不是“非自己首要职责”,所以构不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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