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友酒驾意外死亡,共饮者应否负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12:43
日子傍边,遇到成婚、生子、升学、升官、新居落成等喜事或往常的外交来往,咱们都喜爱团聚在一同喝酒庆祝或联络爱情。近年来,我国相继呈现一些为酒后胶葛而对簿公堂的案子,酒友团聚喝酒呈现意外逝世,共饮者纷繁被拉上被告席,共饮者应否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论题,已遂渐引起了法律界、学术界及民众的重视与考虑。
【案情】
2012年9月23日,梁某南、梁某超等五人与梁某森相约到饭馆吃饭喝酒,饭后六人持续到KTV与其他熟人一同喝酒歌唱直至清晨三、四点。因之前吃饭时梁某南已处于酒醉状况,无法正常驾驭摩托车,其摩托车钥匙暂由被告梁某龙保管。
9月24日清晨,我们连续拆伙回家时,大部分人已根本处于酒醉状况。因梁某南已酒醉,被其别人用轿车送回家。梁某森自动提出由其驾驭梁某南的摩托车回家。9月24日清晨5时30分,梁某森醉酒驾驭梁某南的摩托车回家时摔倒在路面上,形成梁某森受伤送往医院经医治无效于2012年9月26日16时20分逝世的交通事端。
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经现场勘验后剖析事端成因如下:“梁某森醉酒后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驾驭机动车,是形成事端的悉数原因”。
梁某森的家人以为,梁某南等五人邀约梁某森喝酒致其醉酒,且不管梁某森喝醉且没有驾驭证,将摩托车交由梁某森独自驾驭,致使发作交通事端而致逝世,五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照料职责,对危害的发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梁某森也应自傲部分职责。
因两边洽谈未果,梁某森的家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南等五人连带补偿因梁某森逝世形成的丢失。
被告梁某南在承受查询时表明:其作为闯祸车辆的车主,在事端发作前因酒醉而把车暂交别人保管。
【审判】
经审理以为,梁某森做为一个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酒驾的风险及不合法性,却听任而为之,因而,对其因酒驾形成事端而逝世的丢失,由其承当首要的职责。
尽管闯祸摩托车的车主是被告梁某南,但其时被告梁某南已酒醉,被其他被告用轿车送回家,摩托车钥匙于事端前由被告梁某龙保管,摩托车已实践脱离车主被告梁某南的操控,转而由被告梁某龙保管操控,且梁某森自动提出由其驾驭被告梁某南的摩托车回家的,因而,梁某森酒后驾车回家形成事端发作,与被告梁某南无关。
被告梁某龙明知梁某森也喝了酒,酒驾的风险性,但仍听任把摩托车交由梁某森驾驭,对形成事端有必定的因果联系,被告梁某龙对事端形成原告的丢失应承当非必须的职责。
梁某森与被告梁某南、梁某超等五人相约聚餐歌唱是正常的外交,聚餐彼此喝酒亦是人之常情,不具违法性,亦不存在约好或法定的权利职责联系。综上,本案中被告梁某南、梁某超、梁某鹏、梁某标对事端形成原告的丢失不必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综上,法院判定被告梁某龙补偿丢失费43962.6元、精力危害抚慰金10000元给原告梁某森的家人;驳回原告对被告梁某南、梁某超、梁某鹏、梁某标的诉讼请求。
【分析】
该案根本事实清楚,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梁某南、梁某超、梁某鹏、梁某标作为一起喝酒人是否应对受害者梁某森的逝世结果承当补偿职责?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自在:火伴酒友与受害者相约喝酒,两边之间没有法定的监督、安全、护卫职责,与受害者的逝世没有直接的或直接的因果联系,因而,对事端形成的结果不必承当职责。
【案情】
2012年9月23日,梁某南、梁某超等五人与梁某森相约到饭馆吃饭喝酒,饭后六人持续到KTV与其他熟人一同喝酒歌唱直至清晨三、四点。因之前吃饭时梁某南已处于酒醉状况,无法正常驾驭摩托车,其摩托车钥匙暂由被告梁某龙保管。
9月24日清晨,我们连续拆伙回家时,大部分人已根本处于酒醉状况。因梁某南已酒醉,被其别人用轿车送回家。梁某森自动提出由其驾驭梁某南的摩托车回家。9月24日清晨5时30分,梁某森醉酒驾驭梁某南的摩托车回家时摔倒在路面上,形成梁某森受伤送往医院经医治无效于2012年9月26日16时20分逝世的交通事端。
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经现场勘验后剖析事端成因如下:“梁某森醉酒后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驾驭机动车,是形成事端的悉数原因”。
梁某森的家人以为,梁某南等五人邀约梁某森喝酒致其醉酒,且不管梁某森喝醉且没有驾驭证,将摩托车交由梁某森独自驾驭,致使发作交通事端而致逝世,五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照料职责,对危害的发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梁某森也应自傲部分职责。
因两边洽谈未果,梁某森的家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南等五人连带补偿因梁某森逝世形成的丢失。
被告梁某南在承受查询时表明:其作为闯祸车辆的车主,在事端发作前因酒醉而把车暂交别人保管。
【审判】
经审理以为,梁某森做为一个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酒驾的风险及不合法性,却听任而为之,因而,对其因酒驾形成事端而逝世的丢失,由其承当首要的职责。
尽管闯祸摩托车的车主是被告梁某南,但其时被告梁某南已酒醉,被其他被告用轿车送回家,摩托车钥匙于事端前由被告梁某龙保管,摩托车已实践脱离车主被告梁某南的操控,转而由被告梁某龙保管操控,且梁某森自动提出由其驾驭被告梁某南的摩托车回家的,因而,梁某森酒后驾车回家形成事端发作,与被告梁某南无关。
被告梁某龙明知梁某森也喝了酒,酒驾的风险性,但仍听任把摩托车交由梁某森驾驭,对形成事端有必定的因果联系,被告梁某龙对事端形成原告的丢失应承当非必须的职责。
梁某森与被告梁某南、梁某超等五人相约聚餐歌唱是正常的外交,聚餐彼此喝酒亦是人之常情,不具违法性,亦不存在约好或法定的权利职责联系。综上,本案中被告梁某南、梁某超、梁某鹏、梁某标对事端形成原告的丢失不必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综上,法院判定被告梁某龙补偿丢失费43962.6元、精力危害抚慰金10000元给原告梁某森的家人;驳回原告对被告梁某南、梁某超、梁某鹏、梁某标的诉讼请求。
【分析】
该案根本事实清楚,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梁某南、梁某超、梁某鹏、梁某标作为一起喝酒人是否应对受害者梁某森的逝世结果承当补偿职责?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自在:火伴酒友与受害者相约喝酒,两边之间没有法定的监督、安全、护卫职责,与受害者的逝世没有直接的或直接的因果联系,因而,对事端形成的结果不必承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