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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工伤保险待遇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2:35
社保局是否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工伤保险待遇诉讼
在现行法令框架下,法令没有赋予社保局参加此类案子诉讼的主体资格。
现在试就用人单位处理了工伤保险呈现工伤理赔时,讨论一下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参加工伤保险待遇胶葛的可行性。
一、发作此现象的原因及现行法令妨碍
法令规则的空白及用人单位的不诚信、不合作是发作此现象的重要原因。
妨碍一:在现行法令框架下,人民法院受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案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争议,没有其他第三人参加。根据诉讼主体理论:人民法院不能对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作出实体判定。因而,人民法院的判定只针对用人单位担负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作出处理,对社保基金应当承当的部分扫除在处理规模之外。
妨碍二:根据司法权不能替代行政权的法理,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案子时,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工伤保险理赔款没有职责核算和核准,且在判定中对此部分亦不处理。
妨碍三:社保局内部的工伤理赔程序的单一性妨碍。工伤事故发作后,社保局在处理工伤保险理赔时,依照其内部的操作规程,只针对用人单位处理。恰恰用人单位掌握着劳动者工伤保险的相关资料及理赔有必要的相关手续,这就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取得赔款成心设置妨碍供给了“待机而动”。一旦用人单位成心设置妨碍,社保局和法院均无法控制。
二、“第三人”准则的知道及立法原意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则:“对当事人两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以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两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尽管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子处理结果同他有法令上的利害关系的,能够请求参加诉讼,或许由人民法院告诉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定承当民事职责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力职责。”此法条规则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者在参加诉讼的方法、享用的诉讼权力、诉讼位置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总的立法意图在于查清案情,及时高效处理案子,更好的化解矛盾胶葛,进步司法功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行性理由
1、社保局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理论根底
在工伤保险待遇案子中,如用人单位没有处理工伤保险,明显社保局没有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工伤赔款的法定职责。如用人单位处理了工伤保险,在发作工伤事故时,社保局就负有依照用人单位的缴费状况和规范付出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作补助金等补偿项意图法定职责。在此种景象下,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就由用人单位补偿和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两部分构成。劳动者要想取得足额补偿,必定与社保局具有法令上的利害关系。因而,社保局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契合民诉法“第三人”准则的规则,也类似于道路交通事故职责案子中保险公司是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首要职责承当者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景象,应该讲契合第三人的法令特征,具有必定的法理根底。
2、用人单位工伤理赔的消沉性凸显社保局作为第三人的实际性
案子实践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案子时,针对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付出补偿项目与金额,因工伤保险政策性强、核算的规范复杂性、司法权不能替代行政权等原因,决议了法院对此部分赔款采纳逃避的情绪,而只对用人单位应当承当的补偿部分作出处理,导致劳动者要想取得工伤基金部分的赔款,就不得不另行发动行政索赔途径。实际中,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尖锐性和社保局的内部就事规程只对用人单位处理的单一性,有的用人单位延迟、阻止主意向社保局处理理赔手续,一起又回绝向劳动者出具书面托付手续,持极点消沉的情绪,致使劳动者完成此项权力难上加难。再加之人民法院的判定对此部分补偿款不在法令文书判定主文中载明,劳动者又缺少请求实行的根据,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实行。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劳动者维权的途径损失,必定导致新的诉讼发作,从公平正义的视点也是不可取的。
3、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不抵触性,决议了社保局作为第三人的可能性
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司法权是否就干涉了行政权的行使?笔者以为:行政权与司法权属两种不同的权力,司法权确实不能替代行政权的行使。但与行政诉讼的法理共同,司法权相同具有对行政权的司法检查权力。如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是要法院替代社保局行使行政权,而是在民事诉讼中对社保局对社保基金敷衍工伤补偿款的规范、数额、核算方法、适用法令法规等进行司法检查。如社保局的相关补偿根据、金额、规范、核算方法等均契合法令法规的规则,人民法院可就此部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款依法作出社保局承当付出职责的判定;如社保局的补偿根据、金额、规范、核算方法等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人民法院可依照相关规则依法作出判定。可见,这种司法检查权不是替代行使行政权,司法权、行政权不会发作抵触。当然,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判定承当职责后,作为民事案子的当事人,相同能够行使民诉法赋予的上诉权力。
4、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契合民事诉讼的方便、高效、便民的诉讼理念
民事诉讼寻求依法、方便、高效、便民的诉讼理念,不论是立案、统辖、送达、调停、第三人准则、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等规则,无不表现该诉讼理念。社保局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一起案子中就用人单位及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应担负的补偿职责作出清晰的实体处理,这样既能更好地保证劳动者诉权的行使和权力的保证,又能防止不必要的诉讼发作,节省司法本钱,一起也为劳动者供给了实行的根据,不至于劳动者权力救助的失败,更能表现“功率”的法价值。
四、立法主张
根据以上剖析,在现行法令框架下,法令没有赋予社保局参加此类案子诉讼的主体资格,确实存在劳动者取得社保基金理赔款时面对诉讼周期延伸、本钱高、重复诉讼、权力失败等景象,树立社保局作为“第三人”参加工伤保险待遇诉讼的法令准则势在必行。因而,主张立法机关修正相关法令,将社保局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归入此类案子的诉讼程序中,法院在充沛检查的根底上,判定社保局直接实行工伤保险基金承当部分的补偿职责,以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案子的高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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