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合同有效:兼农业承包合同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14:46口头约好合同有用:兼农业承揽合同问题(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一、根本案情2003年5月,张甲、张乙与北京市某郊县农村经济合作社(下称合作社)商定,张甲与张乙一起承揽合作社土地10亩,其间张甲6某,张乙4亩。承揽土地的性质为合作社的机动地,承揽期限为2年。协商一致后,鉴于两边比较了解,就没有签定书面承揽合同,也没有约好张甲与张乙用地方法。之后,张甲与张乙决定在承揽土地上开发一个果园,遂栽种了果树苗。合作社得知后,向张氏兄弟发出告诉,劝止其不要植树;可是,张甲和张乙都以为自己有运用承揽地的权力,合作社无权干与。2004年头,合作社经过举行乡民大会的方法作出抉择:机动地不能栽种果树。2004年8月,合作社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其回收发包地。2004年11月,法院判定支撑合作社诉讼恳求。二、律师说法1、口头约好需谨慎。实际中广泛存在着当事人两边经过口头约好的方法缔结合同,一方面,这种方法便当的当事人;可是,另一方面,这种方法自身成为了引发胶葛的源泉之一,一起,还将成为阻碍顺利处理胶葛的拦路虎。所以,除非十万火急的景象,主张当事人不要容易选用口头合同方法。2、合同实行方法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的处理方法。一般来说,两边当事人能够弥补协议,弥补协议不成依照生意习气或相关合同条款确认;关于实行方法约好不明的,依照有利于完成合同意图的方法实行。(合同法第61、62条)本案中,两边并没有约好承揽地运用方法,可是,根据机动地自身的性质,栽培果树并非利于承揽合同完成意图的运用方法。3、合作社出示的告诉及乡民大会抉择的性质。合作社得知郑氏兄弟种树后所发的告诉系合作社单独行为,并没有与郑氏兄弟构成新的合意,因此不属于对合同的弥补。乡民大会在合同中不属于一方当事人,所以其抉择只能作为一项直接依据,证明机动地不得种树,可是,抉择自身不构成合同关于实行的条款。4、机动地上现已成长的树苗的处置。一般来说,合同免除后,恢复原状是一项根本要求。可是,本案具有特殊性:假如铲除树苗必然形成必定的经济损失;假如不移除,机动地性质受到影响。相比之下,后者利益更为重要,所以,法院判定郑甲与郑乙担任铲除树苗是正确的。三、法令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第4条第2款:农村土地承揽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揽地不得生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第8条第1款:农村土地承揽应当恪守法令、法规,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继续运用。未经依法同意不得将承揽地用于非农建造。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5项:(五)实行方法不明确的,依照有利于完成合同意图的方法实行。(原创著作,切勿抄袭,侵权必究)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闻名学者型律师,曾承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与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与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多年来,一向专心于经济胶葛与刑事辩解的处理,成功处理案子上百起,积累了丰厚的办案经历。联系电话:010-67675113,13718017337,13911920598;张律师主页:http://www.yyylaw.com;驾车或搭车道路:京广桥下车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