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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3:29

一、先实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实行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好或法律规矩负有先实行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实行责任或实行责任严峻不契合约好条件时,相对方为维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确保自己实行合同的条件而间断实行合同的权力。先实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含义上,先实行抗辩权能够称为违约救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矩:“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次序,先实行的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契合约好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这种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所首创的一种抗辩准则,该抗辩权的称号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以为应称为先实行抗辩权,也有人以为应称为先实行抗辩权。这一条所设定的抗辩权是为后实行的一方设定的抗辩权,比较而言,将之称为先实行抗辩权更为合理。
创建先实行抗辩权的概念,愈加完善了实行抗辩准则。三种抗辩权一起存在:即负先实行责任者有不安抗辩权,负一起实行责任者有一起实行抗辩权,负后实行责任者有先实行抗辩权。
二、先实行抗辩权发作的条件
依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矩,先实行抗辩权应具有以下条件:
榜首,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款。一方面是指有必要由同一双务合同发生债款,而不是由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合同发生的。另一方面,两边当事人有必要互负债款,这就标明应当存在于双务合同之中。依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矩,应当以为两边所负的债款应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位置。
第二,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实行。实行是否具有先后次序,是先实行抗辩权与一起实行抗辩权的依据差异。
第三,先实行的一方不实行或不适当实行合同债款。
三、先实行抗辩权与一起实行抗辩权的差异
先实行抗辩权与一起实行抗辩权都是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都表现了对买卖安全的维护,并且,都是自助权、构成权,这两种权力的行使,都不需求借助于对方的意思表明与协作,也不用通过诉讼或裁定程序,当事人在契合法定条件时,能够自己行使这些权力。可是,二者在以下方面不同:
1.两种抗辩权含义不同
一起实行抗辩权,其含义在于维护没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两边的实行利益。而先实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实行责任人的实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次序利益。
2.规矩不同
一起实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先实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时,两边当事人均没有违背合同的约好,即合同责任,而在行使先实行抗辩权时,权力人则以为对方当事人违背了合同的责任,没有在合同约好的时间内实行自己的合同责任。因尔后实行的当事人能够行使先实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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