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21:0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管理办法》(1995年第35号令)的有关规则,
拟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市对企业动产典当物的挂号实施典当物属地统辖,
若典当物寄存在两个以上区(县),则由首要典当物寄存地的工商
行政管理局担任挂号。
属特殊状况或典当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挂号。
第三条 本程序所指企业动产典当物,指企业除航空器、船只、
车辆以外的下列产业:
1. 企业的设备;
2. 企业的原辅资料;
3. 企业的产品或产品;
4. 企业其他能够依法典当的动产。
第四条 挂号机关依法检查请求挂号当事人供给的主合同、
典当合同、典当物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 企业动产典当物的挂号作业,应于受理的次日起
5个有用作业日内完结。
第六条 若典当物与典当人不在同一区(县)时,
为避免典当物重复挂号,挂号部分应及时将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状况,
向典当人挂号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案。
第七条 《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致印制,
其它各种表格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致拟定及印制。
第八条 动产典当挂号当事人采纳诈骗手法处理挂号的,
挂号机关应依法刊出《企业动产典当物挂号证》、并处予罚款。
第九条 动产典当挂号当事人不按规则处理动产典当改变挂号的,
挂号机关应责令其期限处理改变挂号,对逾期不处理的应依法处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