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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06:50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纳的阻止不法损害的行为,对不法损害人形成危害的,归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职责。
法令咨询:
作为防卫原因的不法损害有必要具有哪两个基本特征?
律师答复:
1.社会危害性。
2.损害紧迫性。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解权以外,还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解人。下列的人能够被托付为辩解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引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
正在被执行惩罚或许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解人。
第三十三条公诉案子自案子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自诉案子的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解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审查起诉的案子资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子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子,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许其他原因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能够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职责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许未成年人而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职责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死刑而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职责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第三十五条辩解人的职责是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晤和通讯。
辩解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子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现实的资料,能够同在押的被告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晤和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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