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15:59众所周知我国的宅基地的一切权使是归于团体一切的,那宅基地的运用权能够承继吗?下文为您介绍!
依据我国现在的法令规则,宅基地的一切权和运用权是别离的,宅基地的一切权归于团体经济安排,运用权归于宅基地上的房子一切人,宅基地不归于个人遗产,不能被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则:“城市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令规则归于国家一切的以外,归于团体一切;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归于团体一切。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侵吞、生意、租借或许以其他方法不合法转让土地。”这一规则充分说明,我国施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一切和团体一切。任何安排或个人只能依法获得土地运用权,不可能获得一切权,所以也就不存在一切权的承继问题。
宅基地运用权是一种受约束的用益物权,是权力人依法对团体一切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法令赋予权力人有权依法运用该土地缔造住所,但没有赋予权力人对其土地的运营权和处置权,所以,土地运用权的承继将遭到必定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二条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生意或许以其他方法不合法转让土地。土地运用权能够依法转让。”国家依法施行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准则。可是,国家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在外。”这一规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准则条件下,着重土地有必要依法转让和有必要有偿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第四十八条规则:“依照本法令的规则获得的土地运用权的个人,其土地运用权能够承继。”所以,其承继的条件有必要是:“依照本法令的规则获得的土地运用权的个人。”本法令的规则和宗旨便是要依法有偿运用土地。假如原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而且向土地一切者交纳了未来若干年土地一切权价款的,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则的有用年期内有相对的处置权,其土地运用权是完全能够承继。土地办理部门应依据承继人请求,将其土地运用权直接改动给房子承继人。那么,在未依照本法令的规则,没有以出让等有偿运用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动挂号手续。要使承继人的土地运用权合法化,就应该以出让等有偿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后,再请求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动挂号手续,依法获得土地运用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关于房地产买卖一章,对土地获得方法、转让条件等作了明确规则:房子所占用的土地有必要以出让方法获得;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转让房地产报批时,对契合国务院划拨用地规则的,能够不处理土地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转让房地产时,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力、责任随之搬运等等。这一规则,创立了“房随地走”的思想理念。可是,它的法令和理论根底是建立在:房地产用地的条件有必要是依法以出让方法获得。在此条件下才干是“地随房走”。即使是契合划拨用地条件,转让其房产时,也要将其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由此可见,除出让获得土地能够“房随地走”之外,其他房子转让触及土地运用权改动,都有必要补办完善土地有偿运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后,方能处理土地改动挂号手续。切不可直接采纳“房随地走”的方法处理土地改动挂号手续,使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造,需求运用土地的,有必要依法运用国有土地;可是,兴办乡镇企业和乡民建造住所经依法同意运用本团体经济安排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的在外。”乡村宅基地是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依法分配给其成员用作住所建造的,带有福利保证性质,所以,一户只能享用一处宅基地。乡村乡民因承继房子一切权而构成的土地运用权搬运,只需承继人在承继前没有享有宅基地运用权,且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六十二条的:“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标准”规则,承继人能够依法请求运用被承继人原宅基地,经依法同意后再请求处理土地挂号,并交出原土地运用权证书。对不契合条件或许因承继将会构成一户多宅的,能够采纳只挂号不发证的方法,在土地挂号卡上载明承继人或受遗赠人名字。承继的房产原则上不能改建,直至该房产天然灭失,其土地有土地一切者回收。可是,承继人家庭成员契合分居立户条件,需求运用该宅基地时,经依法同意后处理土地挂号,核发土地证书。假如承继人因运营需求运用该宅基地或许改建、转让房子及其宅基地,就应当以出让、租借等有偿方法获得该宗土地运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房地产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以及最近出台的《物权法》等都对宅基地运用权做了规则。可是,这些规则都是以依法获得宅基地为条件。计划经济时期,一切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以划拨方法获得。现在施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从颁布施行到现在已近20年,《划拨用地目录》也施行8年了,理应纠正和标准不契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用地行为,变无偿划拨为有偿运用。假如在改建、改动用处、转让(包含赠与和承继)的改动过程中依然承认其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合法有用性,那么土地有偿运用准则就无法持续推广。一起,也无法表现已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个人享有相对的土地处置权优越性,或许说对已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个人的不公平。
综上所述,宅基地运用权承继,土地运用权能否承继,要依据土地办理法令法规规则,区别不同情况来确认。也便是说,本来已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在出让合同规则的年期内能够承继,直接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动挂号,核发《土地运用证》;乡村乡民因承继房子所获得的宅基地,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通过请求运用村庄内团体建造用地的方法获得该宅基地运用权;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获得的宅基地只挂号不发证,其承继的房子不得改建,直至所承继的房子主动灭失后由土地一切者回收其土地运用权;除此之外,原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包含国有和团体一切)都不能直接承继,确需改建、改动土地用处或许转让(租借)所承继的房产,都有必要通过依法批阅,并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这样,既表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有利于促进和完善国家土地有偿运用准则,保护土地一切者合法权益;又有用的标准了乡村住所建造,避免和避免一户多宅,乱占乱用犁地,促进土地的节省集约运用和有用办理。一起,也为促进团体土地运用准则改革奠定根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