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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14:36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挂号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
(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实在保证《婚姻挂号法令》的贯彻实施,标准婚姻挂号作业,便利当事人处理婚姻挂号,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相关部分,现就《婚姻挂号法令》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定见:
一、关于身份证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挂号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用暂时身份证处理婚姻挂号。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挂号机关可凭公安部分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处理婚姻挂号;当事人归于团体户口的,婚姻挂号机关可凭团体户口簿内自己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状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处理婚姻挂号。
当事人未处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可凭公安部分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处理婚姻挂号。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挂号机关应奉告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分实行相关项目改变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处理婚姻挂号。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挂号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检查主要依据其自己书面声明。
四、关于少数民族当事人供给的相片问题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当事人处理婚姻挂号时供给的相片是否免冠从风俗。
五、关于离婚挂号中的结婚证问题
请求处理离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掉的,婚姻挂号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处理离婚挂号;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掉的,婚姻挂号机关可根据结婚挂号档案或当事人供给的结婚挂号记载证明等证明资料处理离婚挂号。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掉状况作出书面阐明,该阐明由婚姻挂号机关存档。
请求处理离婚挂号的当事人供给的结婚证上的名字、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阐明不一致的原因。
六、关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问题
请求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名字、年纪、身份证号与原婚姻挂号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阐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挂号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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