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婚姻效力司法实践的几点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8:59
我国婚姻效能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则,在1986年3月15日之前构成的现实婚姻联系,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申述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受法令保护,能发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联系;如申述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1986年3月15日至1994年2月1日之间构成的现实婚姻联系,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受法令保护,发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联系;不然,应认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1994年2月1日今后构成的现实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令保护。
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1、我国现行立法对现实婚姻及其效能问题未作规则,显然是一个法令缝隙,给违法犯罪分子供给了待机而动。2、将“现实婚姻”与“不合法同居”、现实婚姻的效能与现实婚姻相提并论,没有澄清婚姻建立与婚姻有用或无效的联系。3、以构成时刻作为区别现实婚姻与不合法同居的规范,缺少科学性。
因而,笔者主张,首要,应该完善相关法令规则,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冲击力度。其次,严厉区别“现实婚姻”与“不合法同居”联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迫使两边自觉完善相关婚姻订立手续。最终,选用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关于契合婚姻有用要件的,应供认其婚姻的效能,关于违背婚姻有用要件的,按其是违背公益要件仍是私益要件,确认其为无效婚姻或可吊销婚姻。
(作者刘建平律师)
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1、我国现行立法对现实婚姻及其效能问题未作规则,显然是一个法令缝隙,给违法犯罪分子供给了待机而动。2、将“现实婚姻”与“不合法同居”、现实婚姻的效能与现实婚姻相提并论,没有澄清婚姻建立与婚姻有用或无效的联系。3、以构成时刻作为区别现实婚姻与不合法同居的规范,缺少科学性。
因而,笔者主张,首要,应该完善相关法令规则,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冲击力度。其次,严厉区别“现实婚姻”与“不合法同居”联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迫使两边自觉完善相关婚姻订立手续。最终,选用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关于契合婚姻有用要件的,应供认其婚姻的效能,关于违背婚姻有用要件的,按其是违背公益要件仍是私益要件,确认其为无效婚姻或可吊销婚姻。
(作者刘建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