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否已过法定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01:02案情:
王某是某印染公司的工人。1999年12月,两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作合同一份。2000年10月27日,公司以王某违反了劳作纪律为由作出与王某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王某不服,经与公司交涉无果,于同年12月15日向县劳作裁决委员会恳求劳作裁决,要求吊销公司所作的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由公司给付违约金3000元。2001年1月15日,县劳作裁决委员会以王某在规则期内未到庭为由对王某的恳求决议按主动撤诉处理。王某以为县劳作裁决委员会的决议过错,后屡次找县劳作裁决委员会及政府、人大要求纠正,并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当事人的恳求的实体权力未经劳作裁决为由裁决不予受理。两年后王某在中级法院的点拨下于2003年12月向县劳作裁决委员会从头恳求劳作裁决,其在恳求中指出裁决委原按撤诉处理不妥,要求纠正,并再次恳求吊销公司免除劳作合同决议,一起要求公司给付自作出免除劳作合同决议至恳求之日的薪酬。县劳作裁决委员会受理了王某的恳求,经开庭审理,以王某的恳求已过法定的恳求裁决期限,裁决驳回王某的悉数申述要求。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合:
案子处理过程中,环绕王某恳求裁决的时效怎么核算,发作过多种不同的定见,会集为以下几种:
一、王某与公司发作劳作争议之后,已在法定期限内恳求裁决,其恳求被按主动撤诉处理之后,屡次找有关部门处理,其尽管两次恳求裁决,但第2次恳求系根据对第一次恳求被按主动撤诉处理不服而起,第2次恳求中包含了是对第一次恳求被按主动撤诉处理定论不服而要求从头处理的定见,县劳作裁决委员会为此从头对王某的恳求作出新的裁决,实质上是对按主动撤诉处理的更正。当事人开始恳求裁决系在法定期内,故其恳求裁决的时效应当按其第一次恳求之日即2000年12月15日对待。以此核算,王某未过恳求裁决时效。
二、裁决时效是除斥期限,王某初度恳求被按主动撤诉处理后,能够从头恳求劳作裁决,但此前已通过的期限应累加核算,王某两次恳求通过的期限相加已超越60天,已过恳求裁决时效。
三、从争议发作之时到王某从头恳求裁决之日,已过60天,恳求裁决时效已过。
四、王某恳求裁决的时效应当从第一次被按主动撤诉之日起从头核算恳求时效。王某在自该日起60天后恳求裁决,时效已过。
笔者定见:倾向于定见四。处理好本案的条件是怎么正确对待王某恳求裁决的起点时刻以及正确适用间断时效准则。定见二、三、四尽管均以为王某恳求裁决已过法定期限,但因理由纷歧,发作相同成果并不具有必定性,在本案中纯属个案上的偶然,有必要作些具体分析。
我国现在现有的立法对恳求裁决时效中对间断、间断准则规则不明确,这是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根本原因。可是咱们仔细查找相关文件,应当说现在对这类问题仍是有一些具体规则的。
劳作部办公厅[1997]劳办发61号《关于已撤诉的劳作争议案子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是否能够再受理的函》规则:“当事人撤诉或许劳作争议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子,假如当事人就同一裁决恳求再次恳求裁决,只需契合受理条件,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恳求裁决时效期间自撤诉之日起从头开始核算。”本案当事人从头恳求裁决距按主动撤诉处理之日已过60日期限,其恳求明显已过法定的恳求裁决时效。
一般了解,恳求裁决时限属除斥期间,不能发作间断的法令结果。但从劳作部办公厅[1997]劳办发61号的内容看,此规则实际上已变相供认了恳求裁决的时效能够间断。从对劳作者维护的需求动身,不供认恳求裁决时效的间断,也不利于对劳作者的维护。就本案而言,将恳求裁决的起点时刻定在县劳作裁决委员会按主动撤诉处理之日,即有根据,更有利于压服当事人然后亦有利于停息当事人的争议。